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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5-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16,747,538股公司股份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等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股份占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8%,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诉讼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而进行的财产分割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披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先生因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收到前妻翁淑华女士进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将登记在黄韬先生名下的公司股份合计133,980,304股中的1/8股权份额即16,747,538股归属于翁淑华所有。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号)。

  公司于2025年1月1日披露了上述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判决如下:

  1、黄韬持有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券代码:605136)中的16,747,538股归翁淑华所有;

  2、黄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翁淑华将上述股份变更登记至翁淑华名下。

  案件受理费501,626.14元,由翁淑华和黄韬各半负担。

  判决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黄韬先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民终308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813.07元,由黄韬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8%,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诉讼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而进行的财产分割事项,预计对于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目前日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5-016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

  ● 本次执行法院裁定后,黄韬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为11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8%;翁淑华女士将持有公司股份为16,747,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

  ● 本次权益变动后,黄韬先生、翁淑华女士将持续共同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相关过户手续尚未完成,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先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民终3084号]。根据判决结果,黄韬先生持有的公司16,747,538股股份归前妻翁淑华女士所有。具体诉讼情况及相关进展请参见2024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号)、2025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号)以及2025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号)。

  同时,公司收到黄韬先生发来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上述判决,黄韬先生持股比例将从32.46%降至28.28%,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先生所持有的公司16,747,538股股份即将进行财产分割,上述股份将归翁淑华女士所有,占黄韬先生直接持有股份数量的12.88%,占公司总股本的4.1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黄韬先生、翁淑华女士持股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姓名:黄韬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876号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黄韬先生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编制《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财产分割裁定为二审判决,目前尚未完成过户,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黄韬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进行财产分割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后,黄韬先生、翁淑华女士将持续共同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

  5、本次权益变动后,黄韬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11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8%。其中所持10,000,000股股份将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拍卖(变卖),上述司法拍卖(变卖)事项目前尚未公示,具体情况请参见2025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号)。

  公司目前日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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