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子公司参与的联合体中标《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临港园区数据中心项目》并进入公示的公告(公告号:2025-016)。
目前,该项目的联合体尚未与招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为尽快推进项目建设,联合体就项目后续安排进行商议与约定。2025年4月1日,公司收到相关方寄出的关于前述约定的正式合同,并于当日履行了内部的用印程序,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订合同的基本情况
1、发包人:上海秦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系“张家口秦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方)
2、承包人: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工程名称: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临港园区数据中心A2楼及A3楼工程(即公司已中标的“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临港园区数据中心项目”)
4、工程概况:共建设2栋IDC机房楼(A2、A3),每栋机房楼建筑面积为25583㎡;设计IT容量为20MW
5、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
发包人关联公司张家口秦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张家口秦云”)和承包人曾作为联合体共同参加了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临港园区数据中心项目(简称“项目”)的投标并成功中标。发包人系为了更好的履行项目合同而于项目所在地设立的投资建设机电设备及配套工程的项目公司,且将承继张家口秦云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即对于承包人与张家口秦云之间已签署的相关协议项下所约定的由张家口秦云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等,承包人将予以认可该等权利义务将由发包人承继享有且无任何异议。
根据张家口秦云和承包人之间的《联合体协议》,承包人将负责项目的交付(交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中心机电设计、机电设备采购、安装和施工,测试验证,配套辅助土建设施,园区变电站至机房楼电缆等甲方完成机房楼最终验收交付前的所有工程)。
现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实施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临港园区数据中心项目EPC工程,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
6、合同工期:
A2楼:
开工日期:2025年3月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2025年8月31日完成第三方测试通过。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A3楼:
开工日期:2025年3月1日。
完工日期:2025年6月30日完成第三方测试通过。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7、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约定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专业及系统工程:建筑专业、工艺平面、新风、通风空调、给水专业、电气专业、消防专业、弱电智能化系统、A2到A3楼的互联光纤、园区变电站到机房楼电缆,装饰装修、标识标牌、日常卫生、开荒和精保洁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包含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和第三方测试、交维工作、售后服务、有效的运行EHS等。
8、项目合同总金额(A2楼+A3楼):616,340,011.10元
9、违约责任:
“第16条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发生上述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在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给予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发包人在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需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亦无需赔偿承包人工期延误损失。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0.03%/日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经承包人催告后30天内仍不消除情形的,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6.1.5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9)承包人违反合同关于项目经理及人员更换以及驻场的要求;
(1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通过试运行或竣工验收的;
(11)承包人违反廉洁承诺,向设计方、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发包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行动,发包人可解除本合同。
(12)承包人承诺已具备承揽本合同所涉工程应具备的施工资质并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持续有效,由于承包人施工资质问题导致本合同效力瑕疵或者无效情形下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遭受的相关行政处罚或承担连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期应付未付承包人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2.1 承包人发生第16.2.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固定总价的5%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6.2.2.2 承包人发生第16.2.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延误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固定总价0.3‰的违约金;延误超过60日的,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外,应向发包人支付固定总价【1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根据项目的整体工程进度要求,如果因为承包方没有按时完成其中某个或部分里程碑工期要求,将被视为“阶段性延误”,同样要按上述标准暂扣工期延误赔偿金,但如果工期没有延误,工期延误金可以返还。
16.2.2.3 承包人发生第16.2.1(7)目或16.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承包人应在60天内向发包人退还所有已支付费用,并支付固定总价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6.2.2.4 承包人不能在2025年06月30日前完成第三方测试的,承包人应在60日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规定标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固定总价10%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拒绝采取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但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达到规定/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固定总价10 %的违约金。
16.2.2.5 承包人发生第16.2.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延误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固定总价0.3‰的违约金;拒绝整改或者逾期整改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外,应向发包人支付固定总价1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
16.2.2.6 承包人发生第16.2.2.1至16.2.2.5约定的违约情形以外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固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
16.2.2.7 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为免疑义,本合同所称“重大责任事故”是指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者造成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承包人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事故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固定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特别是施工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妥善解决,若未能按期解决或造成事态发酵影响发包人和/或本工程进度的,或发包人选择出面解决或发包人被动出面解决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任何一笔款项中直接扣除责任赔偿额。
16.2.2.8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
16.2.2.9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款约定义务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2.2.10 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验收合格部分的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确认,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固定总价【10】%的违约金。
16.2.2.11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
16.2.2.12 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行为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16.2.2.13承包人应支付和承担的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6.2.2.14承包人发生第16.2.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违约责任如下:
(1)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现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擅自离场连续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关键承包人员,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及关键承包人员考勤方法为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每天计考勤。
(2)承包人不能提供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并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技术、采购、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属于严重违约,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罚款;且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属于严重违约,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罚款,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6.2.2.15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按时发放雇佣人员工资,发生拖欠工资,不配合员工工伤手续鉴定的、侵害第三方权益,发生雇佣人员闹事、阻工、上访事件,承包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自发生之日起2日内妥善解决。如发生上述事件对承包人罚款【10】万元/次。如届时承包人不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到当地劳动局进行仲裁。如承包人仍未按仲裁结果执行,发包人有权自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中直接抵扣,抵扣后承包人应自抵扣之日起2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如届时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时,发包人有权自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直接抵扣对应工资款。
16.2.2.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执行造成违规行为,因违规造成的合同外费用支出或罚款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施工方案不合理造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落石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但该施工方案系单纯根据发包人自身要求且承包人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但未被采纳而形成的除外。
16.2.2.17发包人已同步告知了承包人所承建项目所要求的各重要里程碑节点以及要求完成的时间。承包人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经充分完全了解项目背景和具体要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发包人(含业主)要求完成项目工程的,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6.2.2.18因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相关问题、缺陷、发生事故等因素及原因造成的项目被提前终止的,承包人除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因此导致发包人(含发包人关联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6.2.2.19项目运营期内(即:项目经业主验收合格并在接收本项目工程、设备时起计【5】个顺延年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其所承建工程、设备等存在相关问题、缺陷或者由此造成业主和(或)最终客户向发包人(含发包人关联公司)主张赔偿、违约责任的,该等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为承包人,承包人需无条件向承包人(含发包人关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6.2.2.20发包人为本项目的投资方及运营方,承包人为本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明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交付问题,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除施工质量、交付问题外,业主方向发包人主张的所有损失概与承包人无关。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之情形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仅指已完工程且经验收合格的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并移交全部工程档案和资料;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若承包人未按约履行第16.2.4(4)目约定的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承包人的付款。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6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
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
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
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本次签订的合同系项目联合体双方为了快速推进中标项目,自行达成的约定。并非公司新签订单,也不涉及原中标内容的调整。
二、相关风险提示
鉴于目前,该项目的联合体并未与招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可能会出现最终合同不能签订的情况。
本次合同系联合体为加快项目推进所作的自行约定,上述合同中的具体内容,最终应以联合体与招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临港园区数据中心A2楼、A3楼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