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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6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25]1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杨赞、刘源、温小明、温一丞、范莉、刘文豪、熊飞: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及其实际控制人温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大股东资金占用

  (一)塞力医疗相关关联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温伟系塞力医疗的关联自然人。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康,曾用名天津市瑞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瑞美)、力迩斯区块链安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迩斯)、武汉联智塞维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智塞维)系塞力医疗的关联法人。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因控股股东赛海健康(天津瑞美)的资金需求,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伟多次安排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名义,通过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向赛海健康转款,构成了关联交易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21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8%,年底占用余额为0.983亿元;2021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322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3%,年底占用余额为1.0835亿元;2022年上半年期间占用资金发生额1.1465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58%。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赛海健康已全部偿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2022年年底占用余额为0元。

  上述事项塞力医疗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7日才一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并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22年修订)6.3.6、6.3.15规定,塞力医疗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塞力医疗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塞力医疗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以及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以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合同审批单(表)、请款单、借款协议、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塞力医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塞力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温伟在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策划并组织上市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通过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公司向控股股东赛海健康转出资金,刻意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实际控制人指使”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温伟为塞力医疗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并在2021年8月19日前兼任上市公司总经理,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还实际主管财务工作,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伟在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策划并组织上市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通过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公司向控股股东赛海健康转出资金。温伟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温伟作为实际控制人,还是组织、指使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

  王政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2021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兼总经理,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塞力医疗对外付款需要经过王政审批。王政知悉部分塞力医疗转账至力迩斯的款项是借款,且在有关请款单上审批同意,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王政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杨赞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担任塞力医疗财务总监,在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杨赞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在相关大额借款转账、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签署同意,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杨赞为塞力医疗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源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1月19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会秘书,2019年3月28日至2023年7月21日担任塞力医疗副总经理,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刘源曾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审批也抄送给他,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刘源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温小明自2016年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2018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1日担任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小明受温伟所托负责监控塞力医疗和力迩斯的资金往来,关注相关合同履行。力迩斯如需要动用塞力医疗转来的资金,需要经过温小明批准。上市公司与力迩斯的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曾抄送给他。温小明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温一丞自2017年7月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温一丞受温伟指派,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为力迩斯代办财务事项。力迩斯的一些支付需要经过温一丞同意。温一丞曾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但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温一丞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范莉在2018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长期担任运营总监,在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上签字。范莉审核塞力医疗与关联方联智赛维、力迩斯及第三方上海锐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正常业务,曾在上市公司与力迩斯、上海锐诺相关协议的合同审批及请款单上审批同意,部分合同审批也抄送给她。范莉未保持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度、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刘文豪在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8日担任塞力医疗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刘文豪任职期间怠于行使财务总监职权,未勤勉尽责,曾对上市公司与力迩斯的可转股债权协议审批同意,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相关借款协议的合同审批也曾抄送给他。刘文豪为塞力医疗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塞力医疗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2年10月28日,塞力医疗控股子公司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鞠星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淄博塞力斯51%股权无偿转让给鞠星国指定的第三方山东世纪开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塞力医疗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影响约为-12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4950.57万元)的24.2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塞力医疗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4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塞力医疗相关公告、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盖章申请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温伟时任塞力医疗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参与主导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会商签订事宜,为塞力医疗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政时任塞力医疗董事、总经理,未保持对重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疗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

  熊飞时任塞力医疗SPD事业部招投标总监、总经理特别助理、职工监事,具体负责协调经办淄博塞力斯股权转让事项。熊飞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未保持对重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塞力医疗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实际控制人,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杨赞、刘源、温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温一丞、范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刘文豪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对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熊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对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10万元罚款;

  对王政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对杨赞、刘源、温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温一丞、范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刘文豪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对熊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5年3月31日,累计已有170.2万元“塞力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113,385股,占“塞力转债”转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553%。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5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塞力转债”金额为41,782.8万元,占“塞力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76.9042%。

  ● 本季度转股情况:“塞力转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累计转股金额为34.1万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28,407股,占“塞力转债”转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9%。此期间可转债转股来源为公司新增股份,公司股本增加28,407股后公司总股本为191,016,661股。

  一、塞力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33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发行了543.3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4,331万元,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0%,第二年0.8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6号文同意,公司发行总额为54,331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9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塞力转债”,债券代码“113601”。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塞力转债”自2021年3月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8月20日,“塞力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6.98元/股。

  首次下修转债转股价格:经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相关事宜,包括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同日于2024年9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向下修正“塞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塞力转债”转股价格由16.98元/股向下修正为13.7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9月9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塞力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1)。

  第二次下修转债转股价格:经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相关事宜,包括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同日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向下修正“塞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塞力转债”转股价格由13.71元/股向下修正为12.7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0月2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塞力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1)。

  调整转债转股价格:因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注销,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塞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2.71元/股调整为12.5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调整“塞力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9)。

  第三次下修转债转股价格: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相关事宜,包括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同日于2025年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向下修正“塞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塞力转债”转股价格由12.50元/股向下修正为12.0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2月10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塞力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1、公司本次发行的“塞力转债”的转股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8月20日。

  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累计已有人民币34.1万元“塞力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28,407股,占“塞力转债”转股前公司总股本的0.0139%。截至2025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70.2万元“塞力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113,385股,占“塞力转债”转股前公司总股本的0.0553%。

  3、截至2025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塞力转债”金额为41,782.8万元,占“塞力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76.9042%。

  三、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1、公司自2024年4月29日开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来源变更为新增股份,在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新增股份28,407股。

  2、2024年10月25日因可转债部分清偿并注销债权份额123,780,000元,“塞力转债”金额减少123,780,000元。

  3、2024年11月18日因公司注销部分回购专户股份致公司总股本减少,注销股份数量为10,371,040股。

  四、其他事项

  1、联系部门:证券部

  2、联系电话:027-83386020

  3、邮箱:ir@thalys.net.cn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于2025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沈燕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原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沈燕:

  经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塞力医疗于2024年7月26日未按期归还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8,200万元,于2024年8月28日未按期归还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3.74亿元,于2025年1月7日未按期归还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并导致2023年7月27日、2023年8月29日和2024年1月8日披露的信息“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与实际不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温伟作为公司董事长,王政作为公司总经理,沈燕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沈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和当事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自查,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切实完善内部治理,加强信息披露,尽快归还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旧,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并逐条对照整改,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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