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21 股票简称:华英农业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英农业
股票代码:00232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企业服务广场办公楼15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许水均
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企业服务广场办公楼台1502室
股份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不涉及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英农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鼎新兴华
1、鼎新兴华的基本信息
2、鼎新兴华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许水均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广兴股权
1、广兴股权的基本信息
2、广兴股权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近日,经广兴股权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广兴股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张勇先生变更为沈林红女士(张勇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1,601,2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751%;沈林红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无一致行动人关系)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广兴股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事项不涉及其内部出资份额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021年至2022年,公司实施了司法重整,鼎新兴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许水均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满足上市公司治理和未来发展之需要,进一步稳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高经营决策的效率,2022年2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拟在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中采取“一致行动”。截至《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签署日,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章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份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时),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控制的鼎新兴华持有公司511,893,6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鼎新兴华的一致行动人广兴股权直接持有公司42,657,80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鼎新兴华和广兴股权合计持股比例为26%。
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6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增持公司6,612,9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1%。许水均先生、鼎新兴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兴股权合计持股比例由26%增加至26.3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鼎新兴华和广兴股权不再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其中,许水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612,950股股份,控股股东鼎新兴华持有公司511,893,617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4.31%;广兴股权直接持有公司42,657,80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554,551,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于2024年06月0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增持公司6,612,9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水均先生、控股股东鼎新兴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兴股权合计持股比例由26%增加至26.31%。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解除
1、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2年2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拟在华英农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公司尚处于司法重整阶段,各方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增强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双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2、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公司自重整成功以来,经营业绩稳步提升,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亦已逐渐成熟且稳定。基于此,2025年4月1日,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后,许水均先生直接持股比例为0.31%,公司控股股东鼎新兴华持股比例为2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24.31%;广兴股权直接持股比例为2%,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签署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主要内容:“1、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各方在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立即终止。各方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中不再采取“一致行动”,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和履行相关职权。各方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2、各方确认,任何一方均无需就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义务;3、各方确认,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4、各方签署本解除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或签署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对其构成限制的法律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章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华英农业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许水均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许水均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沈林红
日期:2025年4月1日
第八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一致行动解除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华英农业证券部
2、联系人:牛宇
3、电话:0376-3119917&0371-8805076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许水均
日期:2025年4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许水均
日期:2025年4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沈林红
日期:2025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5-00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
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新兴华”)及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兴股权”)的通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决定解除双方于2022年2月2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次鼎新兴华及广兴股权均不涉及股份减持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2年2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公司尚处于司法重整阶段,各方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增强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鼎新兴华与广兴股权均严格履行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各自作出承诺的情形。
二、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近日,经广兴股权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广兴股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张勇先生变更为沈林红女士(张勇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沈林红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无一致行动人关系)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广兴股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事项不涉及其内部出资份额变化,亦不涉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发生变化。
公司自重整成功以来,经营业绩稳步提升,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亦已逐渐成熟且稳定。基于上述背景,为更好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鼎新兴华和广兴股权经友好协商达成合意,于2025年4月1日签署《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双方确认自《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不再具有任何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类似安排,双方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各方在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立即终止。各方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中不再采取“一致行动”,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和履行相关职权。各方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2、各方确认,任何一方均无需就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义务;3、各方确认,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4、各方签署本解除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或签署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对其构成限制的法律文件。
三、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各方各自所持股份数量和比例的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四、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鼎新兴华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不影响许水均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解除协议》;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