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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5-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技术”或“债务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海航技术两笔授信贷款提供担保,其中为其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的2,500万元敞口授信提供担保;为其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的2,000万元的敞口授信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海航技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50亿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海航技术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且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共享金融机构授信资源,满足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子公司2025年互保额度的议案》,批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2025年的新增互保额度为158.00亿元,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13.00亿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5.00亿元,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与控股子公司2025年互保额度的公告》(编号:临2024-107)。

  公司子公司海航技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分别向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申请授信贷款,公司近日与上述两家银行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航技术向银行申请的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海航技术就前述担保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海航技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50亿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1亿元,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4亿元。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谢世伟

  (三)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一站式飞机维修基地(一期)6号楼308室

  (四)注册资本:374,617.22万元

  (五)经营范围:为国内外用户维护、维修和翻新航空器、发动机(包括辅助动力装置)和其他附件;为国内外航空公司提供机务勤务保证,派遣人员提供维修和技术服务;机队技术管理及其他工程服务;校验服务;发动机、附件和其他部件的分包管理;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维修开发;地面设备及设施的设计、制造、修理、管理及物流服务;航空器材的设计、制造、仓储、物流、销售以及航空器材保障和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海航技术经审计的总资产为71.5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0.90亿元人民币;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43.6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4.64亿元人民币。

  截至2024年6月30日,海航技术未经审计总资产为76.2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0.19亿元人民币;2024年1-6月未经审计营业收入23.7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7亿元人民币。

  (七) 海航技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所持权益比例为68.0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海航控股与广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 保证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事项:海航控股与广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航技术(债务人)与广发银行签署的编号为(2025)广银综授额字第000292号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向广发银行申请的2,500万元敞口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海航控股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海航控股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海航控股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 保证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事项:海航控股与华夏银行海口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航技术(债务人)与华夏银行签署的编号为HK03(高保)2025003号的《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向华夏银行申请的2,000万元敞口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海口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 保证期间:海航控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海航控股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海航控股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必要担保,被担保企业具备正常的债务偿还能力,且其已为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子公司2025年互保额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手续。本次担保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授权额度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3.81亿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3.81亿元,占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3.0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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