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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购回公司股份比例 触及1%和5%整数倍暨购回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8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宏德”)于2025年3月4日至3月1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724,2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498%、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0.6523%。本次减持后,姚力军先生及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合计持股数量由67,781,899股减少至66,057,63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由25.5454%减少至24.8956%、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由25.6440%减少至24.9917%,合计持股比例已经跨越25.0000%,超过了277,011股,超出部分成交金额19,721,008元。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出具的《关于购回股份情况的告知函》,为了使合计持股比例恢复到公司总股本的25.0000%,宁波江阁、宁波宏德自行购回超出部分并上缴差价。2025年3月31日,宁波江阁、宁波宏德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购回公司股份277,100股,成交金额20,696,351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44%、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0.1048%。宁波江阁、宁波宏德的购回金额20,696,351元高于卖出金额19,721,008元,因此无需上缴差价。

  本次购回后,姚力军先生及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合计持股数量由66,057,635股增加至66,334,73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由24.8956%增加至25.0000%、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由24.9917%增加至25.0965%,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和5%的整数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购回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江阁、宁波宏德本次购回股份已实施完毕,购回明细如下:

  

  注:1、公司目前总股本为265,338,58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1,020,200股,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为264,318,383股。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三、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购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购回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出具的《关于购回股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丰电子

  股票代码:300666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姚力军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科创中心4号孵化楼四楼)

  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科创中心4号孵化楼四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科创中心4号孵化楼四楼)

  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科创中心4号孵化楼四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购回

  签署日期:2025年4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基本情况

  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的实际控制人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均系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是公司于2011年成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有限合伙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入职。本次购回原因如下:2025年3月4日至3月19日期间,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724,264股,导致姚力军先生及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合计持股数量由67,781,899股减少至66,057,63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由25.55%减少至24.90%、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由25.64%减少至24.99%,合计持股比例已经跨越25.00%,超过了277,011股。为了使合计持股比例恢复到公司总股本的25.00%,宁波江阁、宁波宏德自行购回超出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128),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从202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6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8%、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0.98%。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016,17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4.15%,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4.17%)。

  自2024年12月31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1,724,2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5%、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0.65%。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后续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截止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江阁、宁波宏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购回公司股份277,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0.10%。本次购回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057,63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4.90%,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24.9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334,73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00%,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25.10%。

  

  注:1、公司目前总股本为265,338,58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1,020,200股,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为264,318,383股。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姚力军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3,871,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00%,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9.03%;宁波江阁和宁波宏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注:1、公司目前总股本为265,338,58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1,020,200股,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为264,318,383股。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姚力军先生(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4月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姚力军先生(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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