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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5-015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二审上诉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70,497,461.82元(一审原告诉讼请求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百公司”)已于2025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2025-006号公告)。

  公司于今日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公司”)诉被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世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不服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今日同时收到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因与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其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事实及理由

  (一)新百公司事实及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事判决内容,大世界公司具有向新百公司返还6000万元款项及承担相应诉讼成本的义务,且相关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从实际占用资金之日起算。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二)大世界公司事实及理由

  本案大世界公司占有6000余万元款项具有合法依据,获得赔偿款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事实不构成不当得利,新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大世界公司“收取的款项丧失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错误,且与客观事实不符。

  现大世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三、各方诉讼请求

  (一)新百公司上诉请求

  1、在维持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基础上,撤销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305219.15元;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大世界公司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状;

  2、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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