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2号)同意注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云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497,504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24.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36,999,996.1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449,198.16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7,550,798.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4月3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5)第351C00007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公司及子公司宁德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星云)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4月1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专户金额的合计数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原因为尚有部分发行相关费用未支付。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星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星云储能系统及电池关键部件制造和检测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需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书面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5)第351C00007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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