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27版)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薪酬委员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控股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配股
P=(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第二类、第三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54.78元/股(2024年4月11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第二类激励对象认购期权的有效期为2年、3年,第三类激励对象认购期权的有效期为1年、2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13.34%、14.28%、14.4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第一类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以下称为“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本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等于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剔除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4.78元/股(2024年4月11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 1年、2年、3年、4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认沽期权的有效期为0.5年(限制性因素,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13.34%、14.28%、14.46%、15.2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股票期权行权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其中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价值,理论上等于买入对应期限认沽期权的价值。
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4.78元/股(2024年4月11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每期首个可解除限售日后另行锁定的加权平均期;
③历史波动率: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间的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52.05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2,182.99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4年-2028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二)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首个可解除限售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下称为“限制性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确定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并以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54.78元/股(2024年4月11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均为:0.5年(限制性因素,即每期首个可解除限售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13.34%(对应期限的上证指数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30%(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57.98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4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4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密尔克卫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二)密尔克卫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5-044
转债代码:113658 证券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Milkyway Shipping Pte. Ltd.(以下简称“Milkyway Shipping”)拟与PUSHE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PUSHENG SHIPPING”)签订四份船舶买卖合同,向PUSHENG SHIPPING购买四艘62,000载重吨件杂货新造船。船舶的建造金额,建造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交船期等以拟签署的买卖合同为准。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鉴于本次交易金额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因此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公司在履行信息豁免披露的内部程序后,对本次交易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 本次购置船舶事项是基于公司长远利益和战略规划所作出的审慎决策,可能存在一定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公司将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运营的监督与控制,明确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努力确保公司本次交易的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Milkyway Shipping拟与PUSHENG SHIPPING签订四份船舶买卖合同,向PUSHENG SHIPPING购买四艘62,000载重吨件杂货船。
本次购置远洋船舶,是为了开展海外航运业务,依托当地优质境外合作资源以及新加坡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区位优势,积极为公司开拓海外市场、发展海外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股权结构
(三)财务数据
PUSHENG SHIPPING 2024年度营业收入约人民币37,000万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约人民币15,000万元。
(四)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四艘62,000载重吨件杂货船
2、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3、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捐税、债务、索赔、抵押或其它有碍于公司及Milkyway Shipping权利的事项,包括但是不限于保证不存在交船港所在省或国家所征收的各种性质的进口税或其它收费的负担。
4、交易标的均为新造船,预计于2025年、2026年建造交付。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以新造船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公平,定价公允,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PUSHE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签署四份船舶买卖合同,交易双方信息:
卖方:PUSHE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
买方:Milkyway Shipping Pte. Ltd.
合同标的船舶主要信息:
(一)船舶买卖合同一船舶信息
1、船舶:1艘62,000载重吨件杂货新造船
2、船旗国及登记地:香港
3、交付时间与地点:2025年内,中国港口
(二)船舶买卖合同二船舶信息
1、船舶:1艘62,000载重吨件杂货新造船
2、船旗国及登记地:新加坡
3、交付时间与地点:2025年内,中国港口
(三)船舶买卖合同三船舶信息
1、船舶:1艘62,000载重吨件杂货新造船
2、船旗国及登记地:新加坡
3、交付时间与地点:2026年内,中国港口
(四)船舶买卖合同四船舶信息
1、船舶:1艘62,000载重吨件杂货新造船
2、船旗国及登记地:利比里亚
3、交付时间与地点:2026年内,中国港口
鉴于本次交易金额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因此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公司在履行信息豁免披露的内部程序后,对本次交易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Milkyway Shipping购置远洋船舶,是为了开展海外航运业务,依托当地优质境外合作资源以及新加坡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区位优势,积极为公司开拓海外市场、发展海外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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