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2025-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方基于化解风险和解决自身及其关联企业相关问题,受让方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8.15%的创兴资源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受让方、受让方出资人及其经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受让方份额。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以解除司法冻结为前提,且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标的公司”或“创兴资源”)控股股东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实业”)于2025年4月13日与辽宁璟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宁璟铖”或“受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华侨实业基于化解风险和解决自身及其关联企业相关问题,辽宁璟铖基于对创兴资源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创兴资源股份。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数为34,664,14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15%,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83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13,802,395.0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交易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辽宁璟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4MAEBAU6A9W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3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智晟戎创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1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5-01-24
合伙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合伙人:北京智晟戎创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有限合伙人:辽宁晟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99%)
北京智晟戎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北京戎汇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致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保融创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马奇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晟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包括上海璟隆实业有限公司、李月。
其经穿透后的股权结构图为下图所示: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C66U7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明园商务中心13幢B3030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
注册资本:100,000万
成立时间:2018年5月31日
营业期限:2018年5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木材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转让双方确认,转让方与受让方、受让方出资人及其经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间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的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辽宁璟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4月13日
1、标的股票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票为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34,664,147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15%。转让方确认,截至签署本协议之日,标的股票的状态为全部被司法冻结、未被质押,除前述限制外,标的股票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或者负担。
2、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为3.283元/股,转让股数为34,664,147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13,802,39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捌拾万贰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3、转让款支付
双方同意,关于款项的支付安排以下述约定为准:
(a)本协议签署后1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该工作日12:00),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若受让方未能按约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的,本协议不生效,本次交易自动终止;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赔偿本次交易终止所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b)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03,802,39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叁佰捌拾万贰仟叁佰玖拾伍元整)。若受让方未能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股份过户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各自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由双方及上市公司尽快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后,双方且应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5、赔偿
转让方、受让方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或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误述误导;致使相对方实际遭受、蒙受或发生的(无论是第三方索赔、本协议双方之间的索赔还是其他索赔)任何损失、损害、负债、费用和开支,其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向相对方进行赔偿以使得每一位受偿人士得以获得赔偿。
前述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股份转让及交易而发生的财务调查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依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的权利。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割日止,转让方不得就所持标的股票的再次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本次交易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如若因转让方主观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无法过户登记,即构成违约,受让方有权视情通知转让方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所有已支付交易价款,同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本次股票转让价款金额20%的违约金。
6、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解释、违反、终止或有效性引起或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诉求(“争议”),应首先以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所涉后续事项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受让方、受让方出资人及其经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受让方份额。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风险提示
针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如下: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以解除司法冻结为前提,且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随着本次交易的推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或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出现, 同时,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愿的变化、主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协议约定的交易终止的情形出现时,将直接导致本次交易失败,交易能否最终顺利达成仍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创兴资源
股票代码:600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璟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30号
通讯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3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创兴资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创兴资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普通合伙人:北京智晟戎创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有限合伙人:辽宁晟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99%)
北京智晟戎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北京戎汇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致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保融创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马奇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晟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包括上海璟隆实业有限公司、李月。
其经穿透后的股权结构图为下图所示: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受让方、受让方出资人及其经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受让方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创兴资源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部分创兴资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创兴资源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34,664,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前后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4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侨实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华侨实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4,664,14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3.283元/股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待前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创兴资源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辽宁璟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4月13日
1、标的股票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票为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34,664,147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15%。转让方确认,截至签署本协议之日,标的股票的状态为全部被司法冻结、未被质押,除前述限制外,标的股票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或者负担。
2、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为3.283元/股,转让股数为34,664,147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13,802,39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捌拾万贰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3、转让款支付
双方同意,关于款项的支付安排以下述约定为准:
(a)本协议签署后1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该工作日12:00),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若受让方未能按约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的,本协议不生效,本次交易自动终止;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赔偿本次交易终止所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b)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03,802,39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叁佰捌拾万贰仟叁佰玖拾伍元整)。若受让方未能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股份过户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各自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由双方及上市公司尽快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后,双方且应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5、赔偿
转让方、受让方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或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误述误导;致使相对方实际遭受、蒙受或发生的(无论是第三方索赔、本协议双方之间的索赔还是其他索赔)任何损失、损害、负债、费用和开支,其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向相对方进行赔偿以使得每一位受偿人士得以获得赔偿。
前述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股份转让及交易而发生的财务调查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依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的权利。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割日止,转让方不得就所持标的股票的再次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本次交易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如若因转让方主观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无法过户登记,即构成违约,受让方有权视情通知转让方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所有已支付交易价款,同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本次股票转让价款金额20%的违约金。
6、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解释、违反、终止或有效性引起或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诉求(“争议”),应首先以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以解除司法冻结为前提,且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解除司法冻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全部处于被司法冻结的状态。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动。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璟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刘览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璟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刘览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4日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创兴资源
股票代码:600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明园商务中心13幢B3030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和路325号物产天地中心2幢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创兴资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创兴资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一定的尾数差异,均系四舍五入形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了持有创兴资源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化解风险和解决自身及其关联企业相关问题,协议转让所持有创兴资源的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和司法冻结的情形,相关股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基于上述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01,664,147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0%,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5年4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4,664,147股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实际支配创兴资源67,00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受让方将实际支配创兴资源34,664,147股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辽宁璟铖的持股数量及比例具体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辽宁璟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4月13日
1、标的股票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票为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34,664,147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15%。转让方确认,截至签署本协议之日,标的股票的状态为全部被司法冻结、未被质押,除前述限制外,标的股票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或者负担。
2、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为3.283元/股,转让股数为34,664,147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13,802,39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捌拾万贰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3、转让款支付
双方同意,关于款项的支付安排以下述约定为准:
(a)本协议签署后1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该工作日12:00),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若受让方未能按约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的,本协议不生效,本次交易自动终止;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赔偿本次交易终止所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b)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03,802,39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叁佰捌拾万贰仟叁佰玖拾伍元整)。若受让方未能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股份过户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各自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由双方及上市公司尽快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后,双方且应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5、赔偿
转让方、受让方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或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误述误导;致使相对方实际遭受、蒙受或发生的(无论是第三方索赔、本协议双方之间的索赔还是其他索赔)任何损失、损害、负债、费用和开支,其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向相对方进行赔偿以使得每一位受偿人士得以获得赔偿。
前述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股份转让及交易而发生的财务调查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依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的权利。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割日止,转让方不得就所持标的股票的再次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本次交易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如若因转让方主观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无法过户登记,即构成违约,受让方有权视情通知转让方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所有已支付交易价款,同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本次股票转让价款金额20%的违约金。
6、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解释、违反、终止或有效性引起或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诉求(“争议”),应首先以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以解除司法冻结为前提,且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解除司法冻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全部处于被司法冻结的状态。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动。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刘鹏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刘鹏 _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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