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版)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61.8109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55.05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5年4月22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4月21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
只有符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核查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5年4月25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5年4月24日(T-2日)刊登的《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53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53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91%。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5年4月25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核查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5年4月28日(T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2025年4月30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等,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5年4月17日(T-7日)登载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
13、为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投资者需登录保荐人(主承销商)网站https://tjjd.swhysc.com/swhysctjjdPC,仔细阅读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内容,并请登录中国投资者网https://www.investor.org.cn,了解投资者资讯速递、知识普及、权益维护等内容。投资者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适当投资。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596.695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272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泽润新能”,股票代码为“30163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申万创新投。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1,596.6956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96.6956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6,386.7823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9.834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全部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61.8109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55.05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5年4月30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通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ipo-jxc.swhysc.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跟投(如有)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注:1、2025年4月28日(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5年4月17日(T-7日)至2025年4月21日(T-5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记录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5年4月25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内,具体信息参见2025年4月24日(T-2日)披露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9.834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全部为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5年4月2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5年4月2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5年4月30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申万创新投。
2、跟投数量和具体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79.8347 万股,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5年4月2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3、关联关系
发行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创新投为实际控制保荐人的证券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申万创新投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限售期限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主体为申万创新投,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如发生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情形,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5年 4月 25 日(T-1 日)进行披露。
如申万创新投未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2025年4月21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5年4月18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4月21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网下投资者须于2025年4月21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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