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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5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黄红云、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5006号、证监立案字0152025007号),因涉嫌存在未披露股票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7日决定对黄红云、金科控股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2、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分别被给予警告和罚款。

  3、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上市公司不是涉事主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已经表决通过的《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重整工作。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4月16日,金科控股及黄红云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5〕1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红云先生:

  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黄红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科控股、黄红云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 2022年1月15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披露重庆虹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淘文化)、陶虹遐自2022年1月17日起与金科控股、黄红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金科控股和黄红云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变动比例超过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规定,金科控股、黄红云、虹淘文化与陶虹遐应及时报告和公告。金科控股、黄红云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向金科股份提交权益变动报告资料,直至2022年4月2日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披露不再持有虹淘文化、陶虹遐股份表决权份额的情况。

  截至2022年5月17日,金科控股持有金科股份38683.61万股,其中质押13019万股,质押股份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4.61%。黄红云持有金科股份58648.73万股,其中质押45452.23万股,质押股份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8.51%。金科控股、黄红云合计持有金科股份股票被质押数量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13.12%。金科控股和黄红云在证券公司提前明确告知所持股份存在强制平仓风险并提示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未按规定披露所持股份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上述事实,有金科股份披露公告、金科控股和黄红云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券公司关于金科控股和黄红云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逾期通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科控股和黄红云未及时向金科股份提交权益变动报告资料,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科控股和黄红云未按规定披露所持股份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其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黄红云作为金科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是金科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决策人员,是金科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科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黄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其中对黄红云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黄红云作为金科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上市公司不是涉事主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已经表决通过的《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重整工作。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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