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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35号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份增加,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发来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1007561979154

  负责人:孙立彬

  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机构类型:机关

  2、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73634274G

  注册资本:502,2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9月27日

  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平

  注册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4633号智慧城市产业基地一期A塔楼21层2110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整治服务;水资源管理;水产品批发;林业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100%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4月16日,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买入亚泰集团股份27,220,200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0.8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亚泰集团股份295,088,616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9.08%;一致行动人持有亚泰集团股份192,248,472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5.92%,两者合计持有亚泰集团股份487,337,088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1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亚泰集团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一致行动人自有资金。

  三、其他说明

  (一)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述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一致行动人: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4633号智慧城市产业基地一期A塔楼21层2110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第16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2025年4月16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自2024年7月1日起,一致行动人所持亚泰集团现有及新增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行使。

  二、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一致行动人主要从事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整治服务;水资源管理;水产品批发;林业产品销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

  (二)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三、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截至2025年4月16日,除亚泰集团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情况

  截至2025年4月16日,除亚泰集团股份外,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长春燃气(股票代码:600333)58.75%的股份,长春燃气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详见上表“2、长春燃气”。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对亚泰集团经营基本面及未来发展预期的认可,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亚泰集团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根据亚泰集团于2024年7月1日披露的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号),一致行动人拟自2024年7月1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亚泰集团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根据亚泰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披露的延长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4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延长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限6个月(至2025年6月30日),除延长实施期限外,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其余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已经 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亚泰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亚泰集团股份。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第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2024年7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亚泰集团股份295,088,616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9.08%;长发集团持有亚泰集团股份165,028,272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5.08%。

  2024年7月1日,亚泰集团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定长发集团为主体,拟自2024年7月1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亚泰集团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根据亚泰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披露的延长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4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延长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限6个月(至2025年6月30日),除延长实施期限外,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其余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已经 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亚泰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股份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长发集团所持亚泰集团现有及新增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发集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4月16日,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买入亚泰集团股份27,220,200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0.8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亚泰集团股份295,088,616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9.08%;一致行动人持有亚泰集团股份192,248,472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5.92%,两者合计持有亚泰集团股份487,337,088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1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亚泰集团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亚泰集团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总额39,353,088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提名陈铁志先生、王彪先生、高文涛先生为亚泰集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 2025 年4月13日亚泰集团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亚泰集团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截至2025年4月16日,除上述调整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亚泰集团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亚泰集团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亚泰集团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长发集团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亚泰集团进行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2025年4月16日前 24 个月内,除东北证券股份转让事宜外,长发集团与亚泰集团的交易主要系亚泰集团在长发集团所属子公司办理借款及担保业务,以及长发集团所属子公司与亚泰集团的正常经营业务。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2025年4月16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亚泰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2025年4月16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022年7月26日,亚泰集团与长发集团签署了《意向协议》,拟将亚泰集团持有的东北证券不超过30%股份出售给长发集团。2024年3月27日,亚泰集团分别与长发集团、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意向协议》,拟将持有的东北证券20.81%股份出售给长发集团,拟将持有的东北证券9%股份出售给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亚泰集团与长发集团于2022年7月26日签订的《意向协议》不再执行。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次交易各方就上述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同持续沟通协商,并积极推进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在2025年4月16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亚泰集团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情况。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24年7月4日至2025年4月16日,长发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亚泰集团股份82,525,537股,占亚泰集团总股本的2.54%,具体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财务资料

  一、审计情况

  长发集团2021年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文号分别为“大华审字[2022]002859号”,“大华审字[2023]003046号/[2024]京会兴审字第00820149号”,“[2024]京会兴审字第00820010号”。

  二、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利润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2025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在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5、一致行动人最近3年财务数据;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亚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附  表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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