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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35               证券简称:浙江华远               公告编号:2025-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636号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董事会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陈锡颖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3人,代表股份362,53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243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55,49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07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9人,代表股份107,038,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1682%。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7人,代表股份1,738,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7人,代表股份1,738,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88%。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3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97%;反对16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2%;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5100%;反对1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075%;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25%。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章志强律师和梁嘉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 636 号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半数董事推举陈锡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5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2,53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2438%,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5,4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756%。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4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7,038,8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25.168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35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16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5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5100%;反对1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2075%;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82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梁嘉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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