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召集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25年4月18日下午15:00
3、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C3天盈广场东塔56层会议室
4、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7人,代表股份360,020,0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70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272,131,5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4人,代表股份87,888,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64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65,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1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83,6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1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6%;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4%。
2.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65,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83,6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4%;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
3.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64,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1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83,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9%;反对1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6%;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
4.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63,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4%;反对14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81,6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42%;反对1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5%;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4%。
5.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64,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1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83,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9%;反对1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6%;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
6.00 关于公司2025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64,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8%;反对1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83,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1%;反对1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6%;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3%。
7.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01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89,099,200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761,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1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7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1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3%;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7.02 公司与参股子公司宏大时代之间的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郑明钗持有36,725,118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136,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1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8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5%;反对1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3%;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7.03 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张耿城持有50,982股、梁发持有382,700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077,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1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7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1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3%;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8.00 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41,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5%;反对1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8%;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60,3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27%;反对15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0%;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9.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次出席会议的董事郑炳旭、王永庆,监事肖梅,高级管理人员张耿城、王丽娟、梁发、谢守冬、周育生、郑少娟、黄晓冰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82,857,079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994,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1%;反对1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69,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2%;反对1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5%;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李丹虹、戴思语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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