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8 证券简称:西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5-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咸阳分行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7.3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公司已将该笔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咸阳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以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次诉讼已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事实
2018年11月,本公司咸阳分行与鸿远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及项目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鸿远公司发放贷款8.8亿元(实际发放贷款8.5亿元),用于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借款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鸿远公司以其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项目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启迪公司为鸿远公司对本笔贷款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截至目前该笔贷款本金余额7.3亿元。
因出现合同约定的风险事项,本公司咸阳分行依据《固定资产及项目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本息,因此依法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鸿远公司向原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7.3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复息和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请求判令原告对质押合同项下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启迪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
4、请求判令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裁判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五、本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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