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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解除保全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74304000股股权及收益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6号之一,解除对登记于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74304000股股权及收益的冻结。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宾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新力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宾及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新力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现登记于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74304000股股权及收益。以上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2025年3月20日,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全部保全措施。

  二、案件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于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74304000股股权及收益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公司本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报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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