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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5-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无异议。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或“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 0014469

  历史沿革: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前身是北京市财政局于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截至2024年末,致同从业人员近6,000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家。

  3. 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815.09万元。

  致同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4. 诚信记录

  致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和纪律处分0次。5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1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涛先生,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1998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佟西涛先生,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吴松林,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2. 诚信记录

  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致同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费用约97万元(审计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独立挂牌或上市的公众公司除外),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72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年度审计费用进行适度调整。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审计要求协商确定,较上一期审计收费基本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三次会议,全体委员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专业资质、诚信记录、独立性等信息进行审查,认为致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完成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专业执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5年度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化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能源、租赁其管廊等。

  《关于批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于2025年4月17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刘勋章、齐贵山、李贺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还需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三)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2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四)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与万华化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较预计金额减少19.42%,主要是因为2024年氨纶产量较预期减少,原料采购量较预期下降,且实际采购均价较年初预测价格下降。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841F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廖增太

  注册资本:313,974.6626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大街59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9,333,334.9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462,589.61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8,206,911.9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03,306.66万元(以上数据为公开披露信息)。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万华化学与本公司皆系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的规定,万华化学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万华化学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与万华化学的采购合同

  (1)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1主要条款:

  产品名称:纯MDI

  产品交付方式:供方送到

  产品价格约定:甲方(指万华化学,下同)每月月初前公布产品挂牌价格,双方以挂牌价格签署订单,甲方月底公布结算价格,实际结算价以甲方月底公布的结算价为准;每月挂牌及结算的余额会以补偿的形式在下月订单中予以补偿。

  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时间:以订单中约定的为准

  2)合同2主要条款:

  产品名称:高纯氢氧化钠

  产品交付:交提货地点为需方仓库

  产品价格:随行就市

  结算方式:承兑结算,6月和12月月底前结清当月货款,其他月份次月10号前结清;若付款方式改为现汇,价格将予以调整。

  3)合同3主要条款:

  标的:蒸汽

  甲方(指万华化学,下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供应蒸汽,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回送合格蒸汽冷凝水。

  结算价格:S10、S40蒸汽价格=甲方当月从万华化学(烟台)氯碱热电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购买的同规格的蒸汽价格执行。

  付款方式:双方结算遵循先款后货原则,按月结算。

  供应方式:管道输送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合同1签署情况:公司已与万华化学签署《销售合同》,合同履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合同2签署情况:公司已与万华化学签署《液碱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合同3签署情况:2019年公司已与万华化学签署《供应合同》,2024年签署《<供应合同>补充协议三》,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与万华化学的管廊租赁及维护协议

  (1)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4主要条款:

  标的:管廊管道等相关服务。

  甲方(指万华化学,下同)需要新增管廊管架、附属设施和管道等设施满足乙方(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工厂生产所需。

  结算价格及付款:固定费=1,572,794元/年(不含税),管廊租赁费=[投影面积]╳[管廊租赁单价](不含税),自投运日开始按年收取。

  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天内,须将当年固定费一次性以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1月乙方将当年固定费一次性以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

  2)合同5主要条款:

  标的:甲方(指万华化学,下同)同意乙方(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租用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的公共管廊管位,用于乙方安装架设输送物料管道。

  管位租用期限:2024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5日

  结算价格:每年管廊管位租赁费为管道占用投影面积+必须的安全距离所用面积*Pi,按年度12个月平均计付。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租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之后每年首月的15日前向乙方开具该年度管位租赁费的有效发票,乙方应在开票当月月底前付清该年度管位租赁费。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合同4签署情况:公司已于2020年9月与万华化学签署《设施租赁及管理维护协议》,合同期限始于合同生效日,并于投运日起持续16年。

  2)合同5签署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11月与万华化学签署《烟台化工产业园公共管廊管位租赁合同》,管位租用起始及终止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5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万华化学采购原材料、能源、租赁其管廊,均是为了满足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同时利用产地近的优势降低成本。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受到影响,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议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实际发生金额按照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上述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相关关联交易合同;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8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含子公司)拟按照持股比例为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士达氨纶”)、烟台泰和乐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乐彩”)、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化学”)、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烟台泰和新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装备”)七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1.78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22.78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9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

  本议案已经出席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具体情况

  (一)本公司2025年度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注: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表中简称“泰和化学”)吸收合并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表中简称“信广和”)已于2024年10月完成,泰和新材对泰和化学的持股比例变更为68.13%。

  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子公司及已设立或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担保额度,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如公司在被担保方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则最高担保限额、实际担保比例根据最新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2025年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注: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星华氨纶将其持有的宁东泰和新材6%股权无偿划转于本公司持有。基于历史原因,截至目前星华氨纶仍然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26亿元,未来星华氨纶将与债权人协商,将其承担的担保额度转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方可担保。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5日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1号内215室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泰和新材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66,314.57万元,负债总额  158,475.33万元,净资产为7,839.24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229,166.45万元,利润总额4,437.78万元,净利润3,328.33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CTRP6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学纤维、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生物基材料、纸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普通货物运输;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筹建,仅限于分支机构)、危险废物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用线西侧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78.8%的股份,为宁东泰和新材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95,779.74万元,负债总额 257,560.16万元,净资产为38,219.58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41,512.88万元,利润总额-41,659.11万元,净利润-38,859.8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RER6805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2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2月10日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氨纶纤维制品的制造、销售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批发、零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C-59小区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60%的股份,为纽士达氨纶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9,126.58万元,负债总额  51,803.62万元,净资产为17,322.97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9,504.29万元,利润总额-3,826.37万元,净利润-3,082.12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烟台泰和乐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CG3TM41U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3年4月23日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纺纱加工;服饰研发;服装服饰零售;服饰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内3号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51.43%的股份,为泰和乐彩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3,864.58万元,负债总额   10,613.00万元,净资产为 3,251.58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237.52万元,利润总额-4,372.91万元,净利润-3,508.57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BX2RC679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33,630万元

  成立时间:2022年9月7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68.13%的股份,为泰和化学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16,507.33万元,负债总额 79,075.01万元,净资产为37,432.32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54,965.57万元,利润总额349.45万元,净利润262.48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43BJ1C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1,937万元

  成立时间:2018年7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冷向阳

  经营范围:芳纶系列产品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线西侧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75%的股份,为宁夏泰和芳纶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65,327.97万元,负债总额  173,007.78万元,净资产为92,320.19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75,699.12万元,利润总额4,110.73万元,净利润4,856.06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烟台泰和新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CT59JK1Q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3年8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潘士东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黑龙江路10号

  2、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智能装备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0,120.23万元,负债总额 20,904.98万元,净资产为9,215.25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27,112.33万元,利润总额1,617.67万元,净利润1,213.25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以上七家企业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按照持股比例为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相关协议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签署,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1.上述七家企业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主业相关的业务,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实施有效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够解决其资金需求,满足生产经营所需,促进业务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七家公司进行担保,或由其他股东及标的公司采取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平、对等。

  3.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议案审议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2,813.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9%,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0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满足募集资金项目日常资金需求,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募投项目阶段性资金需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项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任一日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不超过5亿元(含)。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在董事会通过该议案后全权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产品发行主体、确定金额、选择产品、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9,730,481股,发行价格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募集资金于2023年1月12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约30,865.09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扣除预计待支付款项后的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全部投入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1:“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是利用“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预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约31,000万元。

  注2:总投资额合计数不包含“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投资额。

  三、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8,995.55万元。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推进进度,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现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一)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为有效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单项定期、不定期(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有明确的收益分配方式,并不涉及任何风险投资品种,不得为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投资产品;

  (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存使用,任一日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不超过5亿元(含),单项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投资决策及实施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全权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产品发行主体、确定金额、选择产品、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情况。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有保本承诺、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产品,且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公司针对投资风险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购买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不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授权后,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进展等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检查包括资金的使用及盈亏等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4、公司审计委员会将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现金管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择机投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现金管理收益,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管理收益,维护股东权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泰和新材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5-02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种类: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币种。

  2、投资金额:预计公司及子公司自本计划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任一时点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金额不超过等值6,000万美元,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展期交易不重复计算。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的是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及履约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因业务发展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本项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基本情况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外销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外汇收支规模持续增长,为了锁定成本,减少部分汇兑损益,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

  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品种为与实际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且该类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交易金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累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总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远期结售汇方式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交易方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四)期限及授权

  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在决议有效期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授权董事长会同经营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财务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审查。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价格变动导致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履约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或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低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2、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套期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3、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

  4、做好交易对手管理,充分了解交易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团队能力、涉及的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

  5、对持有的外汇远期结售汇合约持续监控,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方案。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2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

  使用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式,本次调整后,公司向项目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增资方式使用募集资金40,000万元,以借款方式使用募集资金总金额(本金)不超过84,815万元。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议案》,同意将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芳纶”或“项目公司”)承担的“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的使用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40,0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借款总金额(本金)不超过84,815万元。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全权办理上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增资协议、资金有偿使用协议、相关法律文件、审核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办理与上述事宜相关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概述

  2023年2月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议案》,结合宁夏芳纶自身的财务状况,宁夏芳纶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拟采用借款和增资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30,0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借款总金额不超过94,815万元。因每份出资额定价导致最终出资额差异,或因其他增资方未能履行出资义务需本公司认购相关份额,在本议案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决策办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全权办理上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增资协议、资金有偿使用协议、相关法律文件、审核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办理与上述事宜相关行为。

  现因宁夏芳纶其他少数股东无法增资,拟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做出调整。调整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40,0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借款总金额(本金)不超过84,815万元。同时对借款利率做出调整,借款占用期间如市场利率(即LPR 5Y)发生变化的,借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时间调整计算。

  二、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5,318,350股新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9,730,481股,发行价格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1月12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约30,865.09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扣除预计待支付款项后的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全部投入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是利用“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预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约31,000万元。

  注2:总投资额合计数不包含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投资额。

  三、项目公司概况

  1、公司名称: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冷向阳

  3、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线西侧

  4、注册资本:31,937万元

  5、经营范围:芳纶系列产品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四、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和借款的情况

  (一)增资方案

  项目公司宁夏芳纶拟增资约40,000万元(注:此处增资金额指“注册资本”与“资本溢价”总和,以下同),其中本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0,000万元进行认购,占本次增资总额的75%;宁东投资认购本次增资总额的25%,增资总额10,000万元;原股东宁波康舜放弃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参照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的项目公司评估价值(对应的每份出资额评估值)(实际增资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精确至人民币元),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

  增资方未能在签署增资协议后3个月内将增资款项实缴到账的,应当按照0元价格将未实缴的本次增资额转让给其他参与增资方,并由受让方按照本次增资价格向项目公司缴纳增资款项。

  因每份出资额定价导致最终出资额差异,或因其他增资方未能履行出资义务需本公司认购相关份额,在本议案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决策办理。

  本次增资方案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在宁夏芳纶的持股比例将有所提升。

  (二)以有偿借款方式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推进进程,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宁夏芳纶提供借款,借款总金额不超过94,815万元。借款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并由宁夏芳纶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

  借款本金可根据项目需求分期发放,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及利息分别计算,借款利率按照每笔借款的借款日(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Y)确定,借款利息自单笔借款的借款日起计算,宁夏芳纶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分期(借款利息自单笔借款的借款日起,每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满一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前或到期一次性偿还公司。每笔借款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该笔借款可自动续期。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宁夏芳纶可以根据其资金状况,使用除其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的自有资金适时向公司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

  如宁夏芳纶出现无法按期偿还本息的情况,则本公司可以将宁夏芳纶所欠本息作价出资,按照增资方式转换成股权,在增资过程中,其他股东可不高于现有持股比例同步增资或放弃增资,相关增资价格将参考届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授权

  宁夏芳纶将建立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增资及有偿借款方式提供的募集资金将统一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存储在宁夏芳纶开具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资金将专款专用于“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投资支出及补充流动资金。

  为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全权办理上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增资协议、资金有偿使用协议、相关法律文件、审核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办理与上述事宜相关行为。

  五、本次调整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和借款的情况

  (一)增资方案调整情况

  因宁夏芳纶其他少数股东宁东投资无法履行增资义务,根据《增资协议》有关约定,公司将按照0元价格受让该部分未实缴的出资额共计3,484万元(占宁夏芳纶注册资本的10.91%),并在受让完成后以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宁夏芳纶履行实缴义务。

  本次增资方案调整完成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总金额由30,000万元变更为40,000万元。本公司在宁夏芳纶的持股比例将有所提升。具体如下:

  1、增资方案调整前

  

  2、增资方案调整后

  

  (二)有偿借款方案调整情况

  按照募集资金的实际额度,使用募集资金借款总金额(本金)不超过84,815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借款本金可根据项目需求分期发放,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及利息分别计算,借款利率按照每笔借款的借款日(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Y)确定,借款占用期间如市场利率(即LPR 5Y)发生变化的,借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时间调整计算。

  六、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式调整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调整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的情况,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影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宁夏芳纶的持股比例和实际控制力将有所增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议案》,本次调整募集资金使用方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进行调整。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拟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事项已获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对泰和新材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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