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23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陈俊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4日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1,716,6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078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6,876,4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705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840,1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31%。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853,3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48%。
注:上述股份总数系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数量。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697,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6,63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834,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451%;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359%;弃权6,635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09,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63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846,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0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6%;弃权6,635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09,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63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846,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0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6%;弃权6,635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09,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63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846,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0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6%;弃权6,635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670,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39,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6,63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807,3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678%;反对39,4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1132%;弃权6,635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6、 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900,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7%;反对1,548,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6%;弃权3,268,04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0,037,1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6.1816%;反对1,548,1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4.4419%;弃权3,268,048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关于利用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78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75%;反对12,92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16%;弃权6,63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923,9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2.9034%;反对12,92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37.0776%;弃权6,635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18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0%;反对1,529,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6,63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316,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5.5915%;反对1,529,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4.3895%;弃权6,635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关于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18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0%;反对1,529,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6,63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316,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5.5915%;反对1,529,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4.3895%;弃权6,635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Rachel PAGET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计,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693,070,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78%;反对8,639,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3%;弃权6,63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206,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5.1917%;反对8,639,9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24.7893%;弃权6,635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1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Catherine CHAUVINC女士和Zhen HUANG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计,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1.01 选举Catherine CHAUVINC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01,60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745,9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917%。
11.02 选举Zhen HUANG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01,60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74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88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述职,对独立董事202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对重点事项的审议情况与特别职权的行使情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履行职责及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报告。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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