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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融资额度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为提高全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合理运用资金,计划在股东大会授权年度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1、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

  2、授权有效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当期总额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3亿元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以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存货、应收账款、设备、商标等)在上述融资额度内,提供抵押担保。

  3、上述担保额度、授信融资额度授权期限(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

  4、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签署担保相关内部审批文件。

  二、担保额度明细

  

  说明:

  注1:“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的担保合同总额;

  注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为本次审批的担保金额上限;注3:“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注2)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名称: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0年01月29日

  注册地点:青年路556号(青洲盛汇)房开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注册资本:77957.1428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企业总部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花卉种植;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担保方汇绿园林为被担保方汇绿生态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数据:

  单位:元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二)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8月17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

  法定代表人:石磊

  注册资本:28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人工造林;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森林经营和管护;水生植物种植;花卉种植;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灌溉服务;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汇绿园林为汇绿生态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数据:

  单位:元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系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8月7日

  注册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3号电子厂房5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彭开盛

  注册资本:7347.05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设备、光通信产品(专营除外)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化控制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财务数据:

  单位:元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系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被担保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使用担保额度。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有关实施主体与相关方实际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公司将根据协议签订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本次担保额度,考虑了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并能够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及融资的额度,在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逐步实施。

  汇绿园林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均在合理的范围内,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持有武汉钧恒51%的股权,武汉钧恒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并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武汉钧恒在2024年实现了良好的市场需求,并计划进行产能扩充。武汉钧恒的经营具有稳定性,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此次担保的风险可控。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计划的担保额度与融资额度与公司实际需求相对吻合,且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担保的情况。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资信良好,财务状况健康,本次担保额度与融资额度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议案相关额度和授权。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总金额为106,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74%。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金额为11,700万元。担保额度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债务,不涉及相关担保引起的诉讼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35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

  (八)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时机、实施进度、募集资金规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具体认购方法、发行对象的选择、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3、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4、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报送、补充报送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申报材料,回复监管部门的问询意见,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程序,并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上市等相关事宜;适时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事宜;

  6、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发生变化,或是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或是出现其他足以导致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的情形,或是虽可实施但将给公司整体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除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之外,可酌情决定延期,或是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是对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7、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8、在获得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授权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此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授权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3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1名。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121.2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21.2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22.5万股,预留授予30万股,预留比例为6.6298%,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确认2023年2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3年5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激励对象)66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22.5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3.76元,授予日为2023年2月10日,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5月5日。

  6、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中介机构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2023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于2023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8、公司完成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名限制性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并于2024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9、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85.63万股。

  10、2024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鉴于公司自2023年2月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至今已超过12个月,公司未确定预留权益激励对象,根据上述规定,3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11、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750股,回购价格为3.66元/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于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13、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21.2万股。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5月5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21.2万股。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方案中披露的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7,544.6428万股的0.583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4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7,544.6428万股的0.544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3702%;预留授予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7,544.6428万股的0.038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6298%。

  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自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因完成实施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登记发生了变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5月5日,股票数量共计4,225,000股,公司总股本由775,446,428股增至779,671,428股。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2023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779,671,428股减少至779,571,428股。因此,股份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由422.5万股变更为412.5万,实际授予登记人数由66人变更为64人。

  2024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鉴于公司自2023年2月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至今已超过12个月,公司未确定预留权益激励对象,根据上述规定,3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2025年3月1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750股,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79,571,428股减少至779,524,678股,实际授予登记人数由64人变更为61人。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202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1名。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1.2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也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3、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121.2万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61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6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21.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相关考核办法,公司业绩指标及被激励人员个人业绩指标均达标,我们认为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5、《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6、《大观信诚(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32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本议案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8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446,4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48元。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7,999,997.44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682,55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2,317,440.31元。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于2022年9月8日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1005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原“总部办公楼募投项目”变更为“S203鄂州段(鄂州机场快速通道)绿化专项工程工程总承包EPC(以下简称“S203EPC”)”及“梁子湖区环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梁子湖区环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以下简称“环湖生态EPC”)”。

  变更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总部办公楼项目”已终止,变更为“S203EPC”和“环湖生态EPC”,变更后募集资金差额暂存于募集资金专户;

  注2:梁子湖区环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投资金额占比较低,主要系一方面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在梁子湖区环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上使用593.20万元的银行票据进行支付;另一方面募投项目部分投入以自有资金支付,且未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所致。

  三、 首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说明

  (一) 首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二) 首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原因

  1、五条道路EPC

  五条道路EPC原计划于2023年5月竣工验收,因将军大道(大桥路-燕花路)和体育北路(临空大道-燕沙路)市政道路整体完工时间预计延迟至2023年末,无法向公司按时交付工作面,体育西路(鄂东大道-临空大道)部分路段绿化受周边酒店施工影响无法按计划施工,导致公司工程进度延迟,预计完工时间延期至2024年3月。

  2、S203EPC

  S203EPC原计划于2023年10月竣工验收,因K21+031-K26+100段市政道路未完成而无法向公司按时交付工作面,导致公司工程进度延迟。根据目前现场整体施工进展,K21+031-K26+100段市政道路预计在2023年10月份后陆续分段交付,公司预计工程整体完工时间延期至2024年8月。

  3、环湖生态EPC

  环湖生态EPC根据合同要求,原计划开始工作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工期为365日历天。因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于2023年6月18日进入汛期,至2023年7月中旬梁子湖水位上涨近2m,该项目建设范围约10万㎡被淹没而无法施工,故而影响原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的施工。预计完工时间延后到2024年8月。

  (三) 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四、 第二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及延期的原因

  (一)第二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原因

  五条道路EPC原计划于2023年5月竣工验收,因将军大道(大桥路-燕花路)和体育北路(临空大道-燕沙路)市政道路整体完工时间预计延迟至2023年末,无法向公司按时交付工作面,体育西路(鄂东大道-临空大道)部分路段绿化受周边酒店施工影响无法按计划施工,导致公司工程进度延迟,预计完工时间延期至2024年3月,并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由于将军大道部分市政管网未施工,导致公司局部作业面暂时无法按计划施工,致使公司工程进度延迟,预计完工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

  (三)第二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保荐机构出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五、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及延期的原因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原因

  截至2025年3月底,将军大道局部1km市政道路未施工,导致公司局部作业面暂时无法动工,致使公司工程进度延迟,预计完工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

  (三)第三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在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会议发表了同意延期的意见,详见《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会议决议公告》

  保荐机构出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六、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基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外部影响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七、 本次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 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相关事项,已于2025年4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延期,为第三方原因造成,为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推进短期受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项目延期。

  (三)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和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

  八、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汇绿生态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九、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31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本议案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8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446,4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48元。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7,999,997.44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682,55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2,317,440.31元。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于2022年9月8日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1005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原“总部办公楼募投项目”变更为“S203鄂州段(鄂州机场快速通道)绿化专项工程工程总承包EPC(以下简称“S203EPC”)”及“梁子湖区环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梁子湖区环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以下简称“环湖生态EPC”)”。

  变更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梁子湖区环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投资金额占比较低,主要系一方面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在梁子湖区环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上使用593.20万元的银行票据进行支付;另一方面募投项目部分投入以自有资金支付,且未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所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一)凤凰城地下停车场暨中央公园项目(一期)EPC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岷山路以北,四明山路以南,长江路以东,辽河路以西(包括辽河路)。主要建设内容为乐活运动园等重要景观节点及相关配套设施、亲子乐园、景观亮化工程、给排水、地下停车场、辽河路(岷山路—四明山路)道路改造及雨水泵站、雨污排水、综合管线等道路附属配套工程等。项目性质为EPC总承包模式,项目发包方为宁波市北仑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出资人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项目由公司子公司汇绿园林和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项目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其中,汇绿园林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承担本项目的风景园林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本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缺陷保修责任,联合体成员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除风景园林外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应的专项设计。

  本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额6,000.00万元,截至2025年3月31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5,946.05万元,并于2025年4月将剩余3.39万元尾款支付完毕,无可预计的尚未支付的尾款及保证金。

  2、项目结项的情况

  2023年3月,本项目完工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本项目无可预计的尚未支付的尾款及保证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本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结项募投项目若发生后续支出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二)梁子湖区环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湖东岸,建设规模总面积58.7万平方米。梁子湖生态文明馆周边湿地景区总面积约5.7万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5.3万平方米,硬质铺装面积0.35万平方米。包括彩色混凝土路583.8平方米,木栈道2,435.84平方米、生态铺装550平方米,观景亭廊4座、智能充电桩30座、水电及附属设施工程。梁子湖精品民宿景区总面积53万平方米,其中修复湿地和绿化面积19.88万平方米,硬质铺装面积0.63万平方米,保留湿地面积32.49万平方米。包括木栈道2,430平方米、生态铺装3,825.4平方米、观景亭廊6座、装配式民宿4座(每座50平方米)、水电及附属设施工程。

  本项目为EPC总承包项目,项目发包方为鄂州市梁子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

  本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额2,851.58万元,截至2025年3月31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919.14万元,并以自有资金和银行票据合计支付943.14万元,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合计273.97万元。

  2、项目结项的情况

  2024年7月,本项目完工并办理了工程初步验收。由于后续部分项目尾款结算支付周期较长,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本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剩余尾款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S203鄂州段(鄂州机场快速通道)绿化专项工程工程总承包(EPC)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S203鄂州段。S203鄂州段西起大桥路,南抵鄂州黄石边界,道路全长约26.1km,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兼一级公路,设计车速为60km/h。本项目对燕沙路-鄂州黄石边界段道路红线内进行绿化整体提升改造,研究范围全长约21.1km(K4+997-K26+100),总绿化面积约28.7公顷。其中K4+997-K11+100、K21+031-K26+100两段共计11.17km为项目实施范围,总绿化面积约12.31公顷。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红线内绿化设计,包含中分带、两侧侧分带、两侧行道树树穴和绿带及路侧绿带。

  本项目为EPC项目,项目发包方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工程管理中心(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质量监督管理站),承包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

  本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额2,986.89万元,截至2025年3月31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826.43万元,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合计44.73万元。

  2、项目结项的情况

  2024年5月,本项目完工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由于后续部分项目尾款结算支付周期较长,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本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剩余尾款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四、拟结项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鉴于前述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为更加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前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以及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产生的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并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本次专户注销事项,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五、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结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安排,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经营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结项转出募集资金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总计1,299.80万元(详见股东大会议案)。结项后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已于2025年4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考虑谨慎性原则,相关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此项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汇绿生态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汇绿生态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天风证券对本次汇绿生态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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