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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64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黄红云、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存在未披露股票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7日决定对黄红云、金科控股进行立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4月17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2、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被给予警告和罚款。

  3、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金科股份不是涉事主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已经表决通过的《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重整工作。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4月22日,金科控股及黄红云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1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住所:重庆市涪陵新城区鹤凤大道38号。

  黄红云,男,1966年6月出生,时任金科控股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科控股、黄红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科控股、黄红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月15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披露重庆虹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淘文化)、陶虹遐自2022年1月17日起与金科控股、黄红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金科控股和黄红云所持有金科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比例超过5%,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金科控股、黄红云、虹淘文化与陶虹遐应及时报告和公告。金科控股、黄红云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向金科股份提交权益变动报告资料,直至2022年4月2日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披露不再持有虹淘文化、陶虹遐股份表决权份额的情况。

  截至2022年5月17日,金科控股持有金科股份38,683.61万股,其中质押13,019万股,质押股份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4.61%。黄红云持有金科股份58,648.73万股,其中质押45,452.23万股,质押股份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8.51%。金科控股、黄红云合计持有金科股份股票被质押数量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13.12%。金科控股和黄红云在证券公司提前明确告知所持股份存在强制平仓风险并提示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未按规定披露所持股份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科股份披露公告、金科控股和黄红云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券公司关于金科控股和黄红云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逾期通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科控股和黄红云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规定披露所持股份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黄红云作为金科控股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金科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决策人员,是金科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科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黄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其中对黄红云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黄红云作为金科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或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金科股份不是涉事主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已经表决通过的《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重整工作。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针对本次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今后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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