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吴明、上海堰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名交易对方收购上海量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羲技术”、“标的公司”)56.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日前6个月至公司《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告日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3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7、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禾信仪器股票的情况如下:
1、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无。
2、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禾信仪器股票的情形如下:
注:以上数据核查区间为2024年4月22日开盘至2025年4月3日收盘期间,为本公司相应期间存续主体的相关交易、持股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禾信仪器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禾信仪器股票的情形如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自查期间内,上述买卖为本企业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本企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消息不当流通。本企业不曾以任何方式将公司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纪要或书面说明、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说明及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期间内其他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纪要或书面说明、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说明及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期间内其他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 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禾信仪器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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