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2日(星期二)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玉达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2,977,7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5.254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8,673,7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995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0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258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456,1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0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52,1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4,30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587%。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2,942,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20,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2,941,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对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19,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2,942,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20,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2,942,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20,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72,93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17,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3%;反对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2,96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4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3,34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4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72,941,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20,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6%;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72,961,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4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8%;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72,961,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39,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7%;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郭梦媛、马靖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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