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盐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安超、王东方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年4月1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东方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访谈公司高管等人员;
2、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4、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公司公告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6、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7、检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江盐集团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并抽取了大额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涉及的理财产品合同和凭证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三会文件、关联交易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重大销售合同及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上市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人提请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请公司应持续、合理的推进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江盐集团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证券代码:601065 证券简称:江盐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7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宁波信达汉石龙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龙脊”)持有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0,817,0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3%;
上述股东本次拟减持的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宁波龙脊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12,855,52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其中:(1)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时间为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6,427,760股,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间为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6,427,760股,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相应调整;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权激励增发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引起的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不做调整。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股东宁波龙脊《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一)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宁波龙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关于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前,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二)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三、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股票价格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一)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期间,宁波龙脊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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