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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4月25日起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以下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新能源车龙头ETF,基金代码:159637)

  2、 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创新药ETF沪港深,基金代码:159622)

  3、 西藏东财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证券ETF东财,基金代码:159692)

  4、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芯片ETF基金,基金代码:159599)

  5、 西藏东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沪深300ETF基金,基金代码: 159330)

  6、 西藏东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证500ETF基金,基金代码:159337)

  7、 西藏东财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A500ETF东财,基金代码:159380)

  8、 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SH50ETF,扩位简称:上证50ETF东财,基金代码:530050)

  9、 西藏东财中证1-3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国债东财,扩位简称:国债ETF东财,基金代码:511160)

  10、西藏东财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科综东财,扩位简称:科创综指ETF东财,基金代码:589060)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证券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波动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务必详细阅读该基金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了解该基金的具体情况、风险评级及特有风险。请务必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在了解基金收益与风险特征的前提下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如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请及时告知基金销售机构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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