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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4日(周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6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卞平官先生。

  6.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87名,代表股份数量245,318,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66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数量225,160,3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99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786名,代表股份数量20,158,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22%。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785名,代表股份数量20,058,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2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3,214,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5%;反对2,0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6%;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5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24%;反对2,0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77%;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178,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7%;反对2,0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7%;弃权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1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320%;反对2,0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51%;弃权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0%。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3,28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5%;反对1,9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4%;弃权1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2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789%;反对1,9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7%;弃权1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4%。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006,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77%;反对2,2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8%;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46,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754%;反对2,2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11%;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084,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95%;反对2,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6%;弃权7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24,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38%;反对2,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73%;弃权7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16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8%;反对2,06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5%;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08,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41%;反对2,06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22%;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持有公司225,160,344股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18,032,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63%;反对2,051,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1%;弃权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32,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37%;反对2,051,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58%;弃权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541,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82%;反对2,5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5%;弃权2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81,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577%;反对2,5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64%;弃权2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9%。

  本次会议除表决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外,还听取了公司各位独立董事提交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殷之辂律师、曹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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