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首次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如下表所示: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及进展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其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属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之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进展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并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沟通,公司预计2024年期末净资产为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3)。本期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初步核算预测数据,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期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但有存在偏差的风险,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正式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内控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虽符合第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自2024年5月6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保留意见涉及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因此,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存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风险,公司股票存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重点提示的风险事项
(一)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并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沟通,公司预计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3)。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同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
(二)破产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审查流程较为复杂,尚需事前获得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意见,因此本次重整申请是否被受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破产重整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完毕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
如果本次破产重整事项未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债务问题未能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公司的基本面将可能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债券到期未清偿
根据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与“16景峰01”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展期方案,公司应于2024年7月1日支付“16景峰01”的本息,本金为2.95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能清偿“16景峰01”的到期本息。公司已与“16景峰01”持有人中的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签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了9只证券投资基金,累计豁免其所持有的公司“16景峰01”债券本金共计1.1亿元,以及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本次豁免后,公司尚未清偿“16景峰01”的剩余本金为1.85亿元。上述债务豁免系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情形,公司债权人直接豁免对公司的债权,有利于降低公司负债金额,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豁免债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1)。
四、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首次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本次公告为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29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31人,代表股份314,426,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7,643,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24人,代表股份186,783,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3,962,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24人,代表股份200,746,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8179%。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34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3%;
反对843,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2%;
弃权2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表决结果:纪纲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关于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权利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066,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3%;
反对1,081,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0%;
弃权2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385,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2%;
反对1,081,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8%;
弃权2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23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3%;
反对948,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6%;
弃权2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558,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4%;
反对948,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4%;
弃权2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李诗梦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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