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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转D205版)

  证券代码:688565证券简称:力源科技公告编号:2025-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源科技”)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4年业绩水平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故需要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0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27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2年1月5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年1月5日,力源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年1月5日,监事会作出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22年1月6日,力源科技公布《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5日,力源科技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2年1月17日,力源科技监事会发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2年1月21日,力源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根据力源科技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3月11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等。

  7、2022年3月22日,力源科技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3月18日办理完成,实际登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5万股,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8、2022年8月19日,力源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相关离职人员(时洪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11月,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00股,公司股本从157,871,000股变更为157,857,000股。

  9、2023年4月28日,力源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聂明、吕芳、吴德君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70,000股;因公司2022年业绩水平未达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22,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7月10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3,292,8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7,857,000股变更为154,564,200股。

  10、2023年8月28日,力源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王校明、叶汉平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310,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10月27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310,8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4,564,200股变更为154,253,400股。

  11、2023年12月11日,力源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吴钊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8,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年1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蔡卓龙职务变更为监事,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年3月4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67,200 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4,253,400股变更为154,186,200股。

  12、2024年4月26日,力源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沈金华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5.91元/股)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6,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2023年业绩水平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故需要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19,7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36,500股。2024年6月27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2,236,5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4,186,200股变更为151,949,700股。

  13、2024年8月26日,力源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刘若颖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600股。2024年10月31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12,6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1,949,700股变更为151,937,100股。

  14、2024年10月30日,力源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曹洋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200股。公司尚未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4,200股的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股本将从151,937,100股变更为151,932,900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及未达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鉴于公司2024年业绩水平未达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0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2,202,900股,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转增后)27.06%,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45%。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91元/股,回购总金额为13,019,139.0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49,730,000股。

  

  注:(1)上表中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变动前(股数)”,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4月22日)填列。

  (2)上表中本次变动(股数)2,207,100股包含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4,200股限制性股票以及本次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202,900股。

  (3)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故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战略发展所需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发展需要以及国家金融政策,结合公司投融资计划,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等,具体授信金额、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授信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申请综合授信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及经营的正常所需,通过银行授信的融资方式为自身发展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日常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协议签署情况

  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具体执行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9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概述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了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有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24年度,公司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共计323.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小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

  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无形资产按款项性质组合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参照公司金融工具有关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确认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2024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口径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017.93万元。

  (二)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经测试,公司2024年度转回信用减值损失金额694.21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政策的规定,真实、客观地体现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4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323.72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

  四、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及经营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制订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公司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公司形象。

  二、制订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制订了本规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则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的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四)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五)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6)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4、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披露

  1、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需要履行本规划第三条的决策程序。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65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5年4月1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危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拟订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结合了当前的国家经济形势、行业现状与公司现有的经营能力,综合考虑了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数据状况进行了合理预测。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5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确认2024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14)。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审议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全体监事为本议案关联监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召开程序和决议执行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积极维护了公司与全体股东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5日

  

  公司代码:688565                                                  公司简称:力源科技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尚未实现盈利

  □是     √否

  7、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1.1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    □不适用

  

  1.2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1.3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2.1 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1、主要业务概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环保领域的先进制造,是一家基于技术创新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环保水处理系统设备和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的研发、设计和集成业务。

  公司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为依托,拥有一支专业的科研团队,专业涉及能源工程、电气控制、自动化控制以及机械工程等领域。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十分重视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秉持科技创新理念,正在通过自身高质量发展与技术创新带动生态环保技术革新,力争成为行业前列的科技型企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人员占比22.99%,并拥有66项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30项,实用新型专利36项,另有15项软件著作权。

  公司是“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其中,公司的“浙江省力源科技水处理技术及装备企业研究院”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坚持自主创新和对外合作双轮驱动,充分利用和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的技术合作以进一步加快行业科研技术的产业化。2024年,公司被中国检验检测学会认定为《分布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T/CITS 158-2024)、《高温质子交换膜(HT-PEM)氢燃料电池系统(T/CITS 169-2024)》团体标准起草单位,被中国核学会高温堆分会授予“高温气冷堆设备卓越供应商”荣誉。

  公司的产品获“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浙江制造精品”和“嘉兴市科学技术一等奖”等荣誉。

  公司在国内核电和火电行业水处理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以及市场竞争力,是国内极少数能够提供满足核电厂生产要求的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的供应商,在国内核电和大型火电项目凝结水精处理系统领域处于相对领先地位。截至2024年底,公司已经成功为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国电投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华能集团、华润集团、大唐集团、中煤集团以及各大地方发电集团提供了数百套水处理项目的系统研发、设计、集成等服务。海外业务方面,公司自2010年开始进入海外市场,并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公司水处理系统已应用到南美、东南亚、南亚、中东、欧洲等市场,代表性项目包括:委内瑞拉中央电厂1×660MW机组、越南沿海一期火力发电2×622MW机组、印尼宏发韦立氧化铝公司热电厂、恒逸石化文莱PMB石油化工电站、巴基斯坦卡拉奇K-2/K-3核电2×1000MW机组等项目。

  在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领域,公司坚持技术创新,巩固在高性能、高可靠性、长寿命、强环境适应性和高经济性的氢能技术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HYPSR-01燃料电池系统样机(62kW)、HYPSR-02燃料电池系统样机(60kW,公交用)、HYPSR-03燃料电池系统样机(112kW)、HYPSR-04燃料电池系统样机(70kW)、HYPSR-07燃料电池系统样机(120kW)、HYPSR-06燃料电池系统样机(235kW)在发动机性能、发动机额定输出功率等方面均已通过国家新能源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生产的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配套的厦门金龙、厦门金旅客车已入选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公司已实现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设备业务收入。2023年,公司燃料电池电堆自动化产线投入使用,并成功交付17套HYPSR-04型号的70kW车载系统。截至目前,这17台公交车持续运行时间已超两年,总行驶里程超过100万公里,氢气平均消耗为3.7kg/百公里,低于行业内平均的5kg/百公里,在助力公共交通节能环保转型方面展现了一定优势。公司最新研发的235kW电堆产品采用低铂、高性能膜电极、高耐久超薄双极板,高性能电堆设计与水管理技术,可以满足多场景下动力系统的应用需求。报告期内,公司的膜电极、电堆检测服务已形成收入,其中膜电极在目标市场获得较大认可,市场接纳度高,可为公司未来的业务拓展和收入增长奠定相关基础。

  在固定式发电应用方面,围绕模块化、智能化、稳定耐久、可靠性四大关键性能,公司开发了集装箱式发电模块,其额定功率为500kW,输出10kV交流电。该模块结合变压设备和储能单元可灵活实现从500kW到100MW的分布式发电弹性容量部署,具有标准化生产、一体化运输、现场施工简单的特点。

  除了氢燃料电池应用外,公司还积极向产业上游制氢储能方向不断研究探索,并取得进展。在电解槽行业,碱性水电解槽作为绿氢生产的核心设备在国内占据主导地位。在碱性电解槽中,阴极产生H?,阳极产生O?,需要用隔膜将H?、O?严格地隔离开来。隔膜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H?、O?的纯度和电耗问题。作为电解槽最关键的零部件之一,隔膜的国产化进度相对较慢,经公司研发团队长期的技术攻关,公司自主研发的采用新型涂布成膜工艺制成的第三代碱性电解槽复合隔膜可实现量产,可助力电解槽核心零部件的国产化。

  2.主要产品及服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环保水处理系统设备和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的研发、设计和集成业务,主要产品为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除盐水处理(含海水淡化)系统设备、污水处理系统设备和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此外,公司还从事智能电站设备的研发、设计和集成业务以及化学加药、水汽取样、水网控制。

  (1)环保水处理系统设备

  1)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

  在核电和火电等企业发电过程中,水经高温加热会产生大量蒸汽做功发电,而蒸汽在释放出相关能量转化为动能后,放热降温生成大量的凝结水。发电过程为保证蒸汽转化效率以及发热系统的清洁,一方面对蒸汽发生器或锅炉使用的水质要求极高,因此需要使用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对水进行循环处理;另一方面通过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对凝结水进行回收利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但由于凝结水在蒸汽做功和冷凝为水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污染(包括化学加药过程中加入的杂质、与金属接触的腐蚀产物和漏入系统的杂质等),如果不加处理直接回收循环使用,会对系统造成腐蚀破坏或沉积在系统中降低系统效率,减少电站锅炉和汽轮机等发电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在将这部分凝结水回用前,必须对其进行深度处理,即凝结水精处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的TDS标准为1,000mg/L,在电厂生产过程中,凝结水精处理设备要满足高压(管道压力大于5MPa)、高速、大容量的要求,对于出水TDS要求往往低于0.15mg/L,水质要求远高于日常生活用水标准。其中核电厂大型机组对于出水TDS要求趋近于0mg/L,只有通过高质量标准的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对水进行超精度处理才能保证水质符合相关要求,为发电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高质量的保证。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是超临界、超超临界核电和火电机组必备的水处理系统设备,是发电厂的永久性装置。

  公司提供的高塔法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采用滤元式机械过滤及高速混床的离子交换相结合的方式,除去凝结水中悬浮状杂质及阴阳离子,确保达到核电蒸汽发生器和火电锅炉机组规定的给水水质,整个系统通常包含前置机械过滤、除盐、后置过滤及配套再生四大部分:

  高塔法凝结水精处理原理示意图

  

  作为核心业务之一,公司专业为三代、四代核电技术常规岛二回路提供凝结水精处理系统;为发电容量300MW~1000MW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厂提供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公司目前生产的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计的处理水量可达7,325m?/h,设计制造的设备直径可达3,600mm。整套凝结水精处理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针对不同规模的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可灵活组合,由PLC或DCS控制全自动运行,公司拥有相关全套软件著作权,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公司集成设计的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目前已应用于中核方家山核电2×1,000MW机组工程、中核福清核电2×1,000MW机组工程、巴基斯坦卡拉奇K-2/K-3核电2×1,000MW机组工程、中核福清核电“华龙一号”2×1,000MW机组工程、中核田湾核电2×1,000MW机组工程、国电投协鑫江苏滨海电厂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国家能源上海庙电厂一、二期4×1,000MW机组工程、华润河北曹妃甸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等国内外重点项目。截至2024年底,公司共有62台百万机组投入运行;正在执行中的业务合同包括中核海南昌江3、4号核电2×1,200MW机组工程、中核示范快堆2×600MW机组工程、江苏绿能项目一期4×1000MW机组工程、中核CX一期2×600MW机组工程、中核金七门核电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国能宁夏六盘山2×1000MW机组工程、京能涿州京源热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国能宁夏中卫4×660MW机组工程、国电投滨海电厂三期扩建2×1000MW机组工程、国能安庆电厂三期2×1000MW机组工程、陕投信丰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浙能武威调峰火电2×1000MW机组工程、华能海门电厂5、6号机组扩建2×1000MW机组工程、中煤玉环三期扩建工程1×1060MW等项目。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实物图

  

  2)除盐水处理(含海水淡化)系统设备

  在工业生产生活中,水是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是由于工业生产用水大部分来源于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苦咸水、海水等,含有大量杂质,在部分生产工艺过程中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提纯。除盐水系统设备需要根据水质的不同需求,通过膜法或热法的工艺,使水汽循环系统的汽、水品质达到安全、经济运行的标准。

  ①常规除盐水处理系统设备

  公司设计的常规除盐水处理系统设备,采用全膜法和电除盐技术,根据客户需要设计水处理工艺流程和控制系统,为核电、火电及工业企业提供合格的除盐水作为热力系统和工业生产的补充水,防止热力设备的结垢、积盐和腐蚀。

  产品的制水工艺通常采用超滤+反渗透+电去离子(或离子交换)组合式膜处理系统,可使产品水的水质完全符合核电厂和火电厂锅炉补给水的水质指标:

  常规除盐水处理原理示意图

  

  公司提供的除盐水处理系统可以满足核电及火电厂使用除盐水量的需求。整套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可灵活组合的处理方式,由PLC自动控制,通过在线热控仪表和水质分析仪表实时监控。

  公司设计集成的除盐水处理系统设备目前已应用于中广核太平岭2×1000MW机组工程、陕西能源赵石畔雷龙湾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神华国华印尼爪哇燃煤发电2×1050MW机组工程、甘肃电投常乐电厂5、6号2×1000MW机组工程、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大唐江西新余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济南热电集团供热项目2×660MW机组工程、大唐保定热电厂2×350MW机组工程、河南能信热电等容量替代民生热电工程2×350MW机组工程;正在设计和执行中的业务合同包括中核金七门核电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国电投海阳核电2×1000MW机组工程、陕投信丰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等项目。

  (下转D2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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