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童建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根法 会计机构负责人:骆訚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童建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根法 会计机构负责人:骆訚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童建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根法 会计机构负责人:骆訚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公司代码:605020 公司简称:永和股份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冰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华生氢氟酸有限公司、会昌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环境评价方面,主要包括组织框架、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社会责任。
主要控制活动方面,主要包括审批授权控制、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预算控制、销售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研发项目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安全环保管理等。
信息沟通方面主要是指系统建设管理,以确保内部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及时性,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内部监督方面,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以监事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督稽核管理。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管理、安全环保管理、销售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存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无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无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整体运行良好。公司对主要子公司的重要业务流程以及关键控制活动定期进行测试,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公司制度、执行有效的内控程序,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提高运营效率、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童建国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申请授信额度情况
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为了统筹安排公司的融资活动,确保正常的资金周转,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包含为子公司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增的不低于七年期的项目贷款额度40.0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
上述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在该额度内,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以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洽商情况来确定,具体融资方式、融资期限、担保方式、实施时间等按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
二、 相关授权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分别代表其所在公司签署与贷款等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审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其授信提供抵押、质押等事项。授权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该期限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冰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预计金额及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430,000.00万元。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969.85万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冰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为满足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共同或单独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430,0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如下:
一、 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上述总担保额度仅为预计最高担保额度,可在年度内循环滚动使用。该担保额度不含之前银行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在年度预计额度内,各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中,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各类担保额度不可相互调剂。超过前述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实施。
为提高决策效率,在上述预计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公司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分别代表其所在公司办理担保事宜并签署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 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 浙江冰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担保总额仅为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机关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上述范围内,以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目的是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需求,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有能力偿还债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冰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负债率超过70%,但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对其偿还能力有充分了解,担保风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同时,除公司外的其他小股东不参与浙江冰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因此其他小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为54,969.8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年末(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9.28%。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促进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决策和控制权,能够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二)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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