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5-00017号),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0,553,740.48元,未分配利润569,053,657.26元。母公司202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24,954,649.45元,2024年实现净利润237,742,120.52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23,774,212.05元,减去2024年内已实施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14,717,955.2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324,204,602.72元,母公司资本公积金为1,769,357,167.85元,其中“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1,708,144,477.97元。
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24,204,602.72元。以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61,770,306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派发现金分红48,531,091.80元,资本公积金转增64,708,12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26,478,428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若在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将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不变的原则调整分红总金额、按照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转增股本数量。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后,公司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48,531,091.80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3.84%。
三、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2024年度现金分红方案指标
2.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具体原因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22—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78,249,258.36元,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147,684,038.91元的比例为52.98%,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因此,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九) 条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所处的存储行业受上游原材料价格周期性波动影响、下游应用对存储性能要求不断提升,且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需要足够的资金应对价格波动,并采取适当的库存策略,以维持公司经营状况的稳定,本次现金分红方案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因此,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2024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分别为31,799,146.33元、0元,分别占对应年度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0.48%、0%,均低于对应年度公司总资产的50%。
(三)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将本年度留存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运营、持续投入自主研发等核心生产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及未来利润分配需要,为公司后续日常经营资金周转提供保障,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以及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严格执行相关的利润分配制度,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的投资价值,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5-00017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5:00点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如若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编码及提案名称表:
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2、上述提案1.00、提案2.00、提案4.00—6.00、提案8.00—11.00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提案3.00、提案7.00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其中,提案9.00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对提案9.00、提案10.00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提案6.00、提案7.00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提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提案9.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5、上述提案5.00、提案8.00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要求,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5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15:00。
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5年5月16日中午12:00之前送达或传真(0755-23572708)到公司。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德明利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要求: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为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海燕、李格格
电话:0755-2357 9117
电子邮箱:dml.bod@twsc.com.cn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办理会议入场手续。
四、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309”,投票简称为“德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召开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1、本人(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登记表,于登记截止日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时间以公司收到为准。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也可于会议当天现场提交此表。
3、如股东或代理人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 并注明所需要的时间。因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表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2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国强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于海燕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形成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4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遵循了《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确保了广大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61,770,306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派发现金分红48,531,091.80元,资本公积金转增64,708,12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26,478,428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若在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回购注销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将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不变的原则调整分红总金额、按照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转增股本数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了《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监事会对2024年公司监事薪酬进行了审议。经审查,2024年度公司监事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为122.89万元,2024年度公司监事的具体薪酬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并同意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源德(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方面均能实施有效控制。目前源德(香港)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由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其他业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为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相关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的不利影响,我们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实现效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真实可靠,如实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障其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本次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股东回报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增强股东回报,推动股东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证股东享受公司经营成果,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对公司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核销。现将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等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各项资产计提或转回相应的减值准备。2024年度计提(计提与转回抵消后金额)的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共计94,568,349.74元。
2、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总金额和计入的报告期间
本次计提或转回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明细如下:
注:上表计提金额以负数列示。
(二)本次核销资产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对公司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核销项目为:应收账款2,781,410.60元、其他应收款0.00元。
核销资产主要原因是该部分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公司管理层经谨慎评估,对上述款项予以核销。核销后公司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本次核销资产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具体说明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1、信用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基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应收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的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上述标准,公司2024年度计提其他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481,928.30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损失794,682.72元,计提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坏账损失49,529.14元。
2、 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度对公司的存货进行清查和分析,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按照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标准,公司2024年度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92,242,209.58元。
(二)核销资产的具体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核销应收账款2,781,410.60元,本次核销的主要原因是该部分应收账款对应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款项确认无法收回,因此对上述款项予以核销。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合计9,456.83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9,456.83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合计278.14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78.14万元,本次核销资产对报告期内损益无影响。
公司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真实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将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5、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须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若本次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经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且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并非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尚需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2025年度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源德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用于为源德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日常经营所需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本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为自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源德(香港)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中国香港九龙新蒲岗五芳街10号新宝中心8楼02室
3、成立时间:2017年4月5日
4、注册资本:66,631,783.00港元
5、经营范围:电脑相关周边设备,电子器件等制造、加工、进出口及批发业务
6、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源德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董事:李虎、田华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①上表中,相关数据已经审计;
②源德2023年度资产负债率为89.19%,2024年度资产负债率为91.57%。
9、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源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中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重要条款由公司、源德与相关债权人在以上额度内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出具相关保证书。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本次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及授权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内的单笔担保原则上不再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担保业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李虎先生,根据源德实际运营资金需要,在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决定办理担保业务,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自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
五、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认为: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有利于提高源德融资与结算业务的运作效率,满足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支持源德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目前源德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源德,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 财务方面均能实施有效控制。目前源德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若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按担保金额上限计算),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30亿元(或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0.88%。
公司仅存在对全资子公司源德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对源德提供的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8.86%。目前相关担保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3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在2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实际业务中需通过外币进行结算,结合采购、销售额及市场汇率、利率等条件,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冲预期收汇及持有外币资产的汇率变动风险。外汇衍生品作为套期工具,其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引起的风险敞口变化程度,达到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并实现套期保值目的,从而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会根据业务合同合理安排相关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仅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港币等。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公司子公司拟在境外开展的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目标主要为管理应收账款的汇率风险、资产负债表外汇风险、境外外币融资涉及的外汇及利率敞口等风险。
2.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在2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额度内滚动操作,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2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且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本次审议的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额度有效期,则额度有效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3.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包含银行信贷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4.授权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李虎先生,在上述额度内决策并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本授权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5.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司将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6. 其他
外汇套期保值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及补充保证金,方式为占用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或直接缴纳,到期采用本金交割、差额交割等方式结束交易。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会造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较大的公允价值波动;若汇率走势偏离公司锁定价格波动,存在造成汇兑损失增加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由于预测不准确,远期外汇合约签订的交割日期与实际交割日期不一致,造成交割时可供使用的资金不足,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导致不能如期交割。
3.金融机构违约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交易对方在合同到期无法履约、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操作人员不专业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从而导致交易损失的风险。
5.法律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交易损失。
(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保值为原则,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办理,进行交易前的风险评估,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止损措施。
3.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前,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套期保值业务产品,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资金实力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4.公司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报告制度及风险管理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5. 公司及子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上反映。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亦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德明利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业绩的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保荐人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违约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4、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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