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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明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明朗

  利润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明朗

  现金流量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明朗

  (三)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5-020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之后的三年内转让完毕,未转让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52元/股,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具体以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问询,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2月15日披露其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减持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继续实施已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除此之外,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来3个月无其他减持股份计划,未来6个月是否减持尚不确定。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来3个月无减持股份计划,未来6个月是否减持尚不确定。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张晓军在回购期间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不存在减持计划;副董事长曾强及公司高管在回购期间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回购期间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可能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5年4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张晓军先生的《关于提议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函》,提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无人机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述回购股份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提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之后的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上述三年内转让完毕,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在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 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之后的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上述三年内转让完毕,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2. 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3. 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60.5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30.46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9%;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60.5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65.23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52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2.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872,89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68,572万元,流动资产828,059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2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2.29%、3.52%、2.42%,占比较低。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4.86%,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以及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确认,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的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董事长张晓军在回购期间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不存在减持计划;副董事长曾强及公司高管在回购期间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回购期间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2月15日披露其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减持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继续实施已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外,未来3个月无其他减持股份计划,未来6个月是否减持尚不确定。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来3个月无减持股份计划,未来6个月是否减持尚不确定。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二) 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张晓军先生《关于提议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函》,提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十三)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长张晓军于2025年4月8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议回购公司股份。

  张晓军先生在本次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决议后,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顺利、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回购股份的转让或注销相关的事宜;

  4.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可能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风险;

  (二) 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三) 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合适的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予。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五) 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5-019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高嵩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监事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其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无人机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5-018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经一路39号成都成飞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晓军先生主持。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张欣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萍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会计师王飞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4、6、7、8、9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对议案6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晨祥、温昕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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