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38楼。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亚朋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于2025年4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5人,代表股份163,906,5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5987%,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3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9,349,1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6173%,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21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9人,代表股份34,557,4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9813%,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142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0人,代表股份34,557,5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9814%,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14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9人,代表股份34,557,4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9813%,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1422%。
注:截至2025年4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384,769,288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769,9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7,999,388股。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7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19%;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4%;弃权1,0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0,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941%;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9%;弃权1,0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50%。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720,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66%;反对16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0%;弃权1,0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71,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89%;反对1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7%;弃权1,0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664%。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723,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81%;反对16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0%;弃权1,0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74,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59%;反对1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7%;弃权1,0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594%。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16,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3%;反对16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9%;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67,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3%;反对16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0%;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58,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981%;反对17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12%;弃权7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58,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981%;反对176,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12%;弃权7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07%。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008,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23%;反对17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9%;弃权7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59,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23%;反对17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70%;弃权7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07%。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为控股子公司融资及履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301,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7178%;反对31,528,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2359%;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45%;反对31,528,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361%;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3%。
8、审议并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15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33%;反对168,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5%;弃权2,580,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7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809,3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475%;反对168,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63%;弃权2,580,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62%。
9、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9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18%;反对331,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0%;弃权1,66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60,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220%;反对331,1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82%;弃权1,66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新、方梦茹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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