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号)、《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号)。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4月2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638,629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7% 。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638,629股,持有股份占公司目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为0.86%。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含),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取得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项目的承诺函》,承诺向公司提供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400万元,贷款期限3年。
5、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拟自该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后续收到前述人员未来实施股份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或者部分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现编制公司《回购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主动性与创造力,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考虑,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区间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议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回购价格区间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1、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2、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公司符合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取得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项目的承诺函》,承诺向公司提供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400万元,贷款期限3年。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含)的条件下,根据最高回购规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454.55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12%;根据最低回购规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的股份数量为727.27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56%。回购股份数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完成时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100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 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下限后,公司可以决定完成本次回购,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3) 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回购期限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顺延实施情况。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8,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1.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27.2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6%。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之后的36个月内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按公司2025年3月31日股本结构表计算;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下同。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1.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454.5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12%。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之后的36个月内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37,641.4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72,067.90万元,流动资产179,695.85万元,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654.49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49.22%。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16,000万元(含)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是4.74%、9.30%、8.90%。
本次回购体现了公司对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振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实现公司、员工、股东等各方长期利益的统一,调动中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有积极影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拟自该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后续收到前述人员未来实施股份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若未来出现公司回购股份拟注销事项,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以及关于减资的相关决策及公告程序。
六、关于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二)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具体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五)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七、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公司已取得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项目的承诺函》,承诺向公司提供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400万元,贷款期限3年。
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4月2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八、其他事项说明
1、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情况:根据公司货币资金储备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将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九、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等规定及时履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十、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一、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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