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落实全球化战略,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SURIPOWER CO., LTD.,注册资本为500万泰铢。公司本次设立境外子公司,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东南亚地区的区位、资源优势及公司本身技术优势,积极布局境外产能以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
本次设立境外子公司,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子公司设立后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万仁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荣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易泽玺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万仁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荣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易泽玺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万仁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荣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易泽玺
(三)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1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2025年4月25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监事3名,实际参与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张昌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与《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诚信原则,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编制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材料价格、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市场薪酬水平等核定发放。
表决结果: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因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监事应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在2024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18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9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 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00,183,934.30元,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70,208,881.01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截至目前公司扣除回购专户的总股本初步测算,预计本次现金分红金额约为人民币150,265,126.15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37.55%,具体分红金额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
2024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人民币22,343,868.9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人民币280,794,980.62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70.17%。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以下简称“回购并注销”)金额为人民币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人民币258,451,111.64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64.58%。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存托凭证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如后续存托凭证总数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截至目前上市未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公司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2024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故上表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系指2024年度。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2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中短期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现金管理产品类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有效期及前述资金额度内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计划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交易对方为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本次现金管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其投资收益不排除会受到利率、政策等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现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决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开展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4年末,天健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4人次、纪律处分1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薛志娟,201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5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中兵红箭、瑞斯康达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兰轶林,2019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国药现代、国源科技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梁志勇,200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和泰机电、泰福泵业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费用总额13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10万元,内控审计费为人民币20万元。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
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的定价将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审计工作要求等因素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公司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公司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2024年度公司计提的各项损失为6,172.0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金额合计如有尾差,系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的四舍五入所致。
二、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经测试,公司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3,952.53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评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并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公司管理层考虑存货的持有目的,同时结合存货的库龄、保管状态、历史消耗数据以及未来使用或销售情况作为估计的基础。公司对2024年12月31日的存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计2,219.56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为6,172.09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上述金额已经公司聘请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其他说明
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