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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七)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七)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具体详见本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本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未规定或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至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按照本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和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等交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披露;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且应当及时进行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需按本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上述交易,股东及监事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等交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披露;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且应当及时进行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需按本章程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上述交易,股东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如有,下同)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不包括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的时间)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不包括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的时间)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电子邮件、邮寄、专人送达)。......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电子邮件、邮寄、专人送达)。......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召开方式;(三)会议期限;(四)事由及议题;(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特殊或者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特殊或者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六)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六)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至第(八)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董事保密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九)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项至第(八)项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董事保密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下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八)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十一)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但在事态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方式可参照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表决方式执行。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特殊或者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整章删除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二者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但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充分考虑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分红的条件及比例:......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二者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但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 分红的条件及比例:......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四)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十)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九章 通知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第九章 通知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第九章 通知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可以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一)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调整或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
除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章程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全文。
二、 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公司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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