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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注销完成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9名员工离职,同意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计261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67人,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62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近日,经公司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部分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股本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梁梅英、黄庭芳、蒋凤香等17名投资者赔偿损失2,408,164.80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6,489.9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1392、1395、1396号、(2025)粤民终249-254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梁梅英、黄庭芳、蒋凤香等17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2023年11月15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2023-104、2024-044、2024-050)以及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2024-149)。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2024)粤民终139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

  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潘玲曼对上述第一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5%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梁梅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梁梅英负担15元,由潘玲曼负担35元。潘玲曼多预交的1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4)粤民终1395、139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219.6元,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71.01元,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担1048.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25)粤民终249-25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为33268.92元,均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5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

  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5%以上股东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众人寿”)合计持有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电子”)74,596,0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0%),其中通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万能产品”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8,3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16%),该部分股份来源为大宗交易买入;通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产品”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2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4%),该部分股份来源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瑞众人寿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7,459,596股(股份来源为大宗交易买入),即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14,919,192股(股份来源为大宗交易买入),即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截至上述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日,瑞众人寿通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万能产品”持有公司股份68,3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16%)。

  202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瑞众人寿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情况的告知函》,获悉瑞众人寿于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4月24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787,499股,瑞众人寿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减少至占公司总股本的8.96%,其中,于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9日减持通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产品”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2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4%),该部分股份来源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按照相关规定,不需要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于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4日减持通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万能产品”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499,49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0%),该部分股份来源为大宗交易买入,已披露减持计划并正常履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4月2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已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5年4月23日、2025年4月24日、2025年4月25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关注和核实,现对有关关注和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5、公司于2024年8月9日、2024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继续停产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5)》,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8月9日、2024年1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

  2、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4月2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已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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