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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判决的警示

  ■ 吴晓璐

  4月25日,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迎来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郑某某投资损失合计78.35万元。

  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给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敲响了警钟,警示其需审慎承诺、严格履约,牢守诚信为本的底线。

  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积极传递看好公司长期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号,本应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但是,如果借助利好信息,忽悠投资者买入,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可能涉嫌操纵市场或虚假陈述,被追究相应责任。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新增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袁某、罗某在尚无资金准备的情况下贸然公开承诺增持,且在后续两次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中,未向投资者提示增持计划可能无法完成的风险,反而称“承诺不可撤销”“与相关融资机构进入实质商谈阶段”,并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有意隐瞒账户资金真实情况,屡次传递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最终被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其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增持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承诺人未完成增持计划情有可原,但从上述情况来看,两人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明显不具有可免责事由。而且,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两人没有增持1股,也可见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完成增持承诺的意愿。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偶有“忽悠式”增持、回购的行为,会被监管部门采取下发警示函、责令整改、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此案的判决,标志着从“行政追责”向“司法追责”的深化。

  另外,资本市场常见的公开承诺包括分红、回购、增持、不减持等多种类型,涉及IPO、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日常经营多个环节。该案的判决,将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范例,推动形成更完善的市场规则和司法标准。

  从长远来看,上市公司需要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建立公开承诺履行的跟踪监督机制,避免将公开承诺流于形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应意识到,公开承诺不能随意作出,随意背弃承诺可能引发行政、民事责任。

  投资者需要加强判断,以免被“空头支票”忽悠,如果因上市公司或董监高违反承诺导致投资损失,应积极主张民事赔偿。

  不轻诺,诺必果。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信心”的市场,且我国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占比超过九成,上市公司或董监高公开作出的承诺,势必成为大量中小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信息,影响广泛。未来,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将迎来监管和司法重拳,以推动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筑牢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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