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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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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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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5-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为拓宽融资渠道,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同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该事项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主要内容
1、保理业务标的: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2、合作机构: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不含公司关联方)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3、保理融资额度及期限: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该事项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有追索权或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5、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6、主要责任及说明: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合作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人民币50亿元额度内决定和办理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之间的具体保理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文件等。授权期限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该事项之日内有效。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经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因此,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决定和办理具体保理业务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该事项之日内有效。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5-016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加快应收账款回笼,压降两金规模,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展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根据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拟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惠融”)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2、中电惠融与公司同受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实际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朱颖涛、刘迅、李俊、杨红、曹蓓回避表决。本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保理业务标的: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2、保理融资额度及期限: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该事项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保理融资额度及期限将不再使用。
3、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有追索权或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4、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针对同一家公司同时发生中电惠融与非关联方保理机构的保理业务交易的情况,中电惠融在同等条件下的保理融资利率应不高于非关联方保理融资利率水平。
5、主要责任及说明: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中电惠融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电惠融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则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会对公司独立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中电惠融借款余额为人民币51,844.00万元。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有表决权的委员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委员杨红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暨关联交易业务,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决定和办理具体保理业务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该事项之日内有效。关联董事朱颖涛、刘迅、李俊、杨红、曹蓓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4、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会对公司独立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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