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时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负责实施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证券部、计划企管部负责人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及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成员对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计划企管部、证券部、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三条 对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主动了解相关业务情况,积极交流业务信息和监管动态,形成合力。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
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须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须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联交易期间,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且凭借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时,如提前收回贷款、同业拆借等;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时;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立即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资金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资金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各类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更好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中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公司在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业务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对于突发性存贷款等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等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股票价格事项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期间,公司实施了一次权益分派(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为: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结果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504,968,262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7,773,254.4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28日。
因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派只涉及派息,故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期间,公司拟实施一次权益分派(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为: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7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504,968,262股,以此计算本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8,882,556.17元(含税),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派只涉及派息,故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派息)后,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权益分派情况以及前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计算如下:
(1)如上述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或未在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之日前实施完成,则本次回购价格如下: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 4.535元/股(4.59-0.055=4.535元/股),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将预计为471,612.79(不含利息)元。
(2)如上述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并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之日前实施完成,本次回购价格将作如下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4.458元/股(4.59-0.055-0.077=4.458元/股),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将预计为463,605.252(不含利息)元。
此外,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完成了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事项,拟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调整回购价格。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6 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9 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14%,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06%。
(二)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建议鲁东和闫永在2023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鲁东和闫永分别于2024年1月和8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建议樊锦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
3、鉴于公司在本股权激励期间实施了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6月1日,第一个限售期即将于2025年6月1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拟实施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见《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52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45,12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注:1、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2、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有:王战宏、万庆峰、赵建波、闫永和鲁东(其中,①王战宏、万庆峰、赵建波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②闫永和鲁东在2023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3、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人员有:郭长远、吴丹和樊锦超。
4、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0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5、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5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合规,且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数量为59,281,818股,发行价为11.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4、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内容
2、 各提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25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3、特别决议事项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0
4、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单独计票的提案:以上全部提案。
5、关联交易事项提案:2.00 ,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议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账户卡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5月14日上午9:30-12:00,下午15:00-18:0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秦宏武、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四、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2
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附注:
1、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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