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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属上市公司2024年度暨2025年 第一季度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了方便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并充分展示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公司计划于2025年5月8日参加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市公司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集体业绩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业绩说明会的安排

  1、召开时间:2025年5月8日(周四)下午 15:00—17:30。

  2、召开方式: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线上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投资者可登录“上海证券报”的“中国证券网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cnstock.com/)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现场参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北楼二楼)

  3、本公司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总经理于明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秦宏武先生、财务负责人李瑞筠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出席人员可能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公司就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5年5月7日下午17:00前将所关注的问题发送至公司邮箱:zhqb@otic.com.cn。公司将于业绩说明会期间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2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R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1、2025年1月7日,郑培生先生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董事会接受辞呈。(公告编号:2025-001号)

  2、2025年4月3日,汪凯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等相关职务,董事会接受辞呈。(公告编号:2025-013号)

  3、2025年4月3日,黄志学先生、于明先生分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董事会接受辞呈。同天,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于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公告编号:2025-014号、2025-015号、2025-016号)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8人,实出席会议董事8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2号公告。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适时向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总额度不超过3.40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基础报价利率(LPR),担保方式为信用。具体贷款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为准)。上述借款期限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具体事宜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上述3.4亿元贷款额度在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相关事宜。

  三、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适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期限6个月以内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不超过2.50亿元,额度释放后循环使用,有效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原额度同时终止,具体事宜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3号公告。

  五、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4号公告。

  六、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5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6号公告。

  八、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向Minera??o Taboca S.A.(塔博卡矿业公司)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7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038号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4人,监事会主席李毛毛因出差未能到会,特授权监事吕良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监事吕良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议案》。

  3、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4、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5、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完成了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事项,拟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调整回购价格。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6、 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7、 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

  8、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向Minera??o Taboca S.A.(塔博卡矿业公司)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的第6、8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9日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钽业2022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22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东方钽业的股票,与东方钽业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2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2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 东方钽业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东方钽业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购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购和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 2022年12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3.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年12月30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4. 2023年3月,公司披露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资考分【2023】67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5. 2023年3月29日,公司公告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 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4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 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8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对预留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 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 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 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12月28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以4.59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20.9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以4.59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3.08万股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3.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3月29日,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5.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7.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发表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504,968,2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5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依据公司披露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8日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的规定,公司有派息事项时,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本次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依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59元/股。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一)本次调整的原因”所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为每股派现金分红0.055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且公司已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7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504,968,262股,以此计算本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8,882,556.17元(含税),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披露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1.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如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述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利润分配和未发生其他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本次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每股的派息额=4.59元/股-0.055元/股-0.077元/股=4.458元/股。

  2. 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未发生其他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本次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每股的派息额=4.59元/股-0.055元/股=4.535元/股。

  据此,如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述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利润分配和未发生其他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458元/股;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未发生其他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535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已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3.00%。

  依据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公告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6月1日。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4]21669号”、“天职业字[2025]17753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1776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152人,解除限售数量为1,545,126股,具体情况如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 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前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52,394股限制性股票。

  2.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51,6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 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之“(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之“1.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所述,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据此,本激励计划2名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52,394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所述的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依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所述,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35元/股或4.458元/股。依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5年4月24日股票交易均价为14.88元/股。

  据此,本激励计划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51,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所述的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魏伟强:

  

  

  吴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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