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97 证券简称:江苏华辰 公告编号:2025-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华辰”)所属全资子公司:宁夏华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或“宁夏华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除本次担保外已实际提供担保金额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宁夏华辰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拟为此授信提供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该担保总额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接洽、办理有关手续,并代表公司在有关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签字等。担保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宁夏华辰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为持续经营、信用等级良好的公司,且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前述担保额度为最高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夏华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3MAD27WX08X
3、成立日期:2023年10月24日
4、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产业园纬三路与经三路交叉口瀛海大楼302号
5、法定代表人:翟基宏
6、注册资本:2,000万元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线、电缆经营;润滑油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标准化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池零配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的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该担保总额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事宜,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批准的最高担保额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的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对被担保人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宁夏华辰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最高担保额度。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为0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3%。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它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97 证券简称:江苏华辰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孝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秀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康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张孝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秀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康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孝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秀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康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孝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秀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康
母公司利润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孝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秀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康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孝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秀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高康
(三)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97 证券简称:江苏华辰 公告编号:2025-021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明确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中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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