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真爱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真爱集团”)与一致行动人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义乌金控”)、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义乌经开”)、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顺和公司”)签署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关于转让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意向协议书》(简称“《意向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2022年4月29日,真爱集团与义乌金控、义乌经开、义乌顺和分别签订《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合计受托持有14.74%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详见公告:2022-025、044)。
鉴于各方于2022年4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一致性,各方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义乌金控、义乌经开、义乌顺和分别将其所持有的99,077,372股(占比8.97%)、66,255,368股(占比6%),3,172,500股(占比0.2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168,505,240股(占比15.2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真爱集团行使,委托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同时,各方签署了转让股份的《意向协议》,约定真爱集团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应于本意向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积极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竞价受让义乌金控、义乌经开、义乌顺和的股份,如最终真爱集团及/或其指定第三方成功竞标,则应全力配合完成上述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过户手续、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及税费。
本次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真爱集团通过直接持股和接受表决权委托合计持有公司275,882,505股(占比24.99%)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郑期中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内,真爱集团与义乌金控、义乌经开、义乌顺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仅为意向性约定,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旨在表达各方初步合作意愿和洽谈结果,具体交易方案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另行签订协议,本次交易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义乌金控与真爱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99,077,372股(占总股本8.97%)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授权范围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二)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得减损、阻碍、消灭甲方行使因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产生的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权益),也不得视为甲方将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授予乙方。
三、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一)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二)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1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滥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甲方或华鼎公司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唯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己知悉的任何信息(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规定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3)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七、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
2、义乌经开与真爱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66,255,368股(占总股本6%)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授权范围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二)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得减损、阻碍、消灭甲方行使因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产生的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权益),也不得视为甲方将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授予乙方。
三、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一)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二)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1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滥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甲方或华鼎公司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唯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己知悉的任何信息(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规定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3)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七、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
3、义乌顺和与真爱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3,172,500股(占总股本0.29%)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授权范围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二)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得减损、阻碍、消灭甲方行使因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产生的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权益),也不得视为甲方将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授予乙方。
三、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一)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二)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1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滥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甲方或华鼎公司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唯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己知悉的任何信息(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规定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3)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七、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
(二)《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义乌金控与真爱集团签署的意向协议
甲方(转让方):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内容、交易对价
第1条 拟议交易系指转让方以不低于成本价531,054,714元(“转让底价”)(折算成每股价格5.36元)转让其所持标的股份(99,077,372股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8.9732%)给受让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
第2条 交易双方:
(1)转让方: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受让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2)标的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3)标的股份:99,077,372股股份(计8.9732%)
第3条 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价格及其他条款以正式股权交易合同为准,但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按照本意向协议条款达成拟议交易。
二、转受让方权利义务
第4条 为保障拟议交易顺利达成,受让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同意按照本意向协议第1条转让底价作为最低报价参与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并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所意向登记、资料提交、交易保证金交纳、竞价手续;若成功竞标,受让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完成交易合同签署、产权交易价款及税费交纳等手续。
第5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后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积极参与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过程,如最终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成功竞标,则应全力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过户手续、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及税费。
第6条 本意向协议不具备排他性,甲方仍可同时接触其他意向受让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履约保证金
第7条 乙方应于本意向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如下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
户名: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账号:[ 8110801011002841349 ]
开户行:[ 中信银行义乌分行 ]
第8条 考虑到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意向受让方,在乙方按照本意向协议约定竞价的情况下,仍可能出现乙方竞价失败的情形。
第9条 乙方按照本意向协议第4条规定竞价的情况下,无论乙方竞价成功或竞价失败,甲方均应将履约保证金足额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产权交易价款。
第10条 若乙方未履行本意向协议第4条、第5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四、保密条款
第11条 本意向协议条款及本意向协议的存在均属于机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披露给协议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除非出现以下情形方可进行披露:
(1)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仅对双方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董事、高管、雇员或聘请的顾问)公开,双方应确保其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包括董事、高管、雇员或聘请的顾问)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3)协议另一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第12条 披露方需在进行披露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另一方通报披露的情况,并尽一切可能寻求接受方对披露内容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保密处理。
五、违约责任
第13条 若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按本意向协议第4条规定竞价,或者在竞价成功后不履行本意向协议第4条、第5条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14条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若因乙方原因未完成本协议第4条、第5条规定义务导致甲方未成功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撤销表决权委托;乙方应按照如下公式赔偿甲方的损失:
损失赔偿款=(5.36元/股–本协议到期日前20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9,077,372股
为免疑义,包括但不限于本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属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
第15条 若乙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第16条 若本意向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与本第五节违约责任条款同时适用。
六、法律约束力
第17条 本意向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三、履约保证金”、“四、保密条款”、“五、违约责任”、“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条款在本协议生效后即具备法律约束力,上述条款在本意向协议终止后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七、协议终止
第18条 本意向协议在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意向协议;
(2)双方就拟议交易的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
(3)本意向协议有效期届满。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19条 本意向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对因本意向协议的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义乌】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
2、义乌经开与真爱集团签署的意向协议
甲方(转让方):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内容、交易对价
第1条 拟议交易系指转让方以不低于成本价355,128,773元(“转让底价”)(折算成每股价格5.36元)转让其所持标的股份(66,255,368股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6%)给受让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
第2条 交易双方:
(1)转让方: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受让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2)标的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3)标的股份:66,255,368股股份(计6%)
第3条 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价格及其他条款以正式股权交易合同为准,但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按照本意向协议条款达成拟议交易。
二、转受让方权利义务
第4条 为保障拟议交易顺利达成,受让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同意按照本意向协议第1条转让底价作为最低报价参与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并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所意向登记、资料提交、交易保证金交纳、竞价手续;若成功竞标,受让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完成交易合同签署、产权交易价款及税费交纳等手续。
第5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后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积极参与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过程,如最终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成功竞标,则应全力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过户手续、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及税费。
第6条 本意向协议不具备排他性,甲方仍可同时接触其他意向受让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保密条款
第7条 本意向协议条款及本意向协议的存在均属于机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披露给协议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除非出现以下情形方可进行披露:
(1)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仅对双方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董事、高管、雇员或聘请的顾问)公开,双方应确保其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包括董事、高管、雇员或聘请的顾问)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3)协议另一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第8条 披露方需在进行披露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另一方通报披露的情况,并尽一切可能寻求接受方对披露内容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保密处理。
四、违约责任
第9条 若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按本意向协议第4条规定竞价,或者在竞价成功后不履行本意向协议第4条、第5条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10条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若因乙方原因未完成本协议第4条、第5条规定义务导致甲方未成功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撤销表决权委托;乙方应按照如下公式赔偿甲方的损失:
损失赔偿款=(5.36元/股–本协议到期日前20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66,255,368股
为免疑义,包括但不限于本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属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
第11条 若乙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第12条 若本意向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与本第五节违约责任条款同时适用。
五、法律约束力
第13条 本意向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三、履约保证金”、“四、保密条款”、“五、违约责任”、“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条款在本协议生效后即具备法律约束力,上述条款在本意向协议终止后仍具备法律约束力。
六、协议终止
第14条 本意向协议在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意向协议;
(2)双方就拟议交易的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
(3)本意向协议有效期届满。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15条 本意向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对因本意向协议的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义乌】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
3、义乌顺和与真爱集团签署的意向协议
甲方(转让方):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内容、交易对价
第1条 拟议交易系指转让方以不低于成本价17,004,600元(“转让底价”)(折算成每股价格5.36元)转让其所持标的股份(3,172,500股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为0.29%)给受让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
第2条 交易双方:
(1)转让方: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受让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2)标的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3)标的股份:3,172,500股股份(计0.29%)
第3条 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价格及其他条款以正式股权交易合同为准,但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按照本意向协议条款达成拟议交易。
二、转受让方权利义务
第4条 为保障拟议交易顺利达成,受让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同意按照本意向协议第1条转让底价作为最低报价参与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并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所意向登记、资料提交、交易保证金交纳、竞价手续;若成功竞标,受让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完成交易合同签署、产权交易价款及税费交纳等手续。
第5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后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积极参与标的股份公开征集转让过程,如最终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成功竞标,则应全力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过户手续、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及税费。
第6条 本意向协议不具备排他性,甲方仍可同时接触其他意向受让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保密条款
第7条 本意向协议条款及本意向协议的存在均属于机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披露给协议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除非出现以下情形方可进行披露:
(1)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仅对双方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仅限于董事、高管、雇员或聘请的顾问)公开,双方应确保其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包括董事、高管、雇员或聘请的顾问)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3)协议另一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第8条 披露方需在进行披露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另一方通报披露的情况,并尽一切可能寻求接受方对披露内容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保密处理。
四、违约责任
第9条 若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按本意向协议第4条规定竞价,或者在竞价成功后不履行本意向协议第4条、第5条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10条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若因乙方原因未完成本协议第4条、第5条规定义务导致甲方未成功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撤销表决权委托;乙方应按照如下公式赔偿甲方的损失:
损失赔偿款=(5.36元/股–本协议到期日前20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3,172,500股
为免疑义,包括但不限于本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属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
第11条 若乙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第12条 若本意向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与本第五节违约责任条款同时适用。
五、法律约束力
第13条 本意向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三、履约保证金”、“四、保密条款”、“五、违约责任”、“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条款在本协议生效后即具备法律约束力,上述条款在本意向协议终止后仍具备法律约束力。
六、协议终止
第14条 本意向协议在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意向协议;
(2)双方就拟议交易的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
(3)本意向协议有效期届满。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15条 本意向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对因本意向协议的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义乌】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1、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到期续签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不会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真爱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郑期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内,真爱集团与义乌金控、义乌经开、义乌顺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仅为意向性约定,旨在表达各方初步合作意愿和洽谈结果,具体交易方案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另行签订协议,本次交易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意向协议》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仍需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进行,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能否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及批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在完成公开征集转让程序前,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及受让方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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