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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关联方分别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招商运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交易背景:2025年3月,荆州市楚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晟产投”)完成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或“该项目”)公开招标,最终该项目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科亮”)、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设计院”)联合体中标,2025年4月2日下发中标通知书。

  2、 交易内容:

  (1)鉴于湖北科亮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拟以湖北科亮为主体与湖北工建、省建筑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与楚晟产投签订《湖北联投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暂定价约3.52亿元,其中湖北科亮承担施工部分40%的合同工作量,折算合同金额不超过1.45亿元。该项目资金支付主体为楚晟产投、该项目资金接受主体为联合体各成员公司。

  (2)楚晟产投计划4月底完成招商运营直采工作,并同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正式签订招商运营合同,服务期限为7年,预计合同金额不超过300万/年,总计合同金额约2,100万元。

  3、关联关系:湖北科亮、运营公司均为东湖高新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湖北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发投”)为东湖高新集团的间接控股股东;楚晟产投为湖北联投荆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楚公司”)控股子公司,荆楚公司、湖北工建、省设计院均为湖北联发投的控股子公司,故构成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5、合同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约1.6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6%,因此本次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8、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公告“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北联投及其下属公司、控股股东建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9、本次交易尚未签署正式协议,目前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项目推进需要,拟以湖北科亮为主体与湖北工建、省建筑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与楚晟产投签订《湖北联投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暂定价约3.52亿元,其中湖北科亮承担施工部分40%的合同工作量,折算合同金额不超过1.45亿元。该项目资金支付主体为楚晟产投、该项目资金接受主体为联合体各成员公司。

  楚晟产投计划4月底完成招商运营直采工作,并同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正式签订招商运营合同,服务期限为7年,预计合同金额不超过300万/年,总计合同金额约2,100万元。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约1.6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6%,因此本次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控股股东建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公告“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控股股东建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审议通过;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湖北科亮、运营公司均为东湖高新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湖北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发投”)为东湖高新集团的间接控股股东;楚晟产投为湖北联投荆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楚公司”)控股子公司,荆楚公司、湖北工建、省设计院均为湖北联发投的控股子公司,故构成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如下:

  关联方一名称:荆州市楚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E1TY7K23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高新区合肥路以北(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赵雪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4年10月1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产评估,非融资担保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湖北联投荆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母公司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关联方二名称: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袁观富

  注册资本:460,120.6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22日

  经营范围:承担大型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非标准钢构件、钢结构工程和网架工程的制作、安装;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设备和材料除外);对外派遣工程劳务人员;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机械制造、安装(不含特种设备)(以上范围涉及资质的需持有效资质证从事经营);建筑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生产及销售。

  股权结构: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3.17%,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4.95%,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19%,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2%,湖北省国有股权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7%。

  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关联方三名称: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568217J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睿

  注册资本:33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1年03月2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采购代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灯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标准化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2、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企业状况良好,履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好,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方及其直接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4、关联方及其直接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关于关联方履约能力,关联方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回款风险基本可控。

  三、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招商运营服务专项协议》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北联投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

  2、工程地点:荆州市荆州高新区南昌路以南、高科路以东、玉沙路以西。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湖北联投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410-421003-04-01-465446。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及规模:

  湖北联投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31171.00㎡,总建筑面积为136292.53㎡,单体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其中:6#楼、8#楼、10#楼、14#~16#楼共6栋单层最大跨度28m门式钢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28963.44㎡;1#~5#楼、9#楼、11#~13#楼、18#~19#楼、21#~23#楼共14栋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76222.24㎡;7#楼、17#楼、20#楼、24#楼共4栋5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31106.85㎡。

  项目分期概况

  本项目计划分三期建设,项目分期概况如下:

  (1)项目一期总建筑面积为47977.06㎡,其中:6#楼、8#楼、10#楼共3栋单层最大跨度28m门式钢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13798.62㎡;1#~5#楼、9#楼共6栋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27269.68㎡;7#楼共1栋5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6908.76㎡。

  (2)项目二期总建筑面积为28128.51㎡,其中:14#~16#楼共3栋单层最大跨度28m门式钢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15164.82㎡;11#~13#楼共3栋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12963.69㎡。

  (3)项目三期总建筑面积为60186.96㎡,其中:18#~19#楼、21#~23#楼共5栋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35988.87㎡;17#楼、20#楼、24#楼共3栋5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24198.09㎡。

  6、工程承包范围:

  (1)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建筑、结构、水电安装、暖通、消防、弱电系统、外墙装饰(不含幕墙)、室外配套工程、园区管网及道路、标识标牌(包含室外标识标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景观设计(包括硬景、绿化、地形处理、景观小品、景观照明、园林给排水、园区围墙、出入口门房及充电桩等)、室内装修设计(硬装、软装,包含装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室外智慧园区设计等所有设计内容,并按要求完成施工现场设计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及分部分项验收、设计变更等)等;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及设计咨询服务,确保项目审批、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顺利完成。

  (2)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临水临电、大型土石方(含土方开挖外运及回填)、桩基、主体结构、屋面、防水、保温、门窗、外立面装修、室内粗装修、公共部位精装修、室内给排水及电气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专变工程、电梯工程、亮化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市政管网工程、精装修工程、自来水工程、燃气工程等相关建设内容。

  发承包双方同意上述招标及合同备案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全部纳入承包人现场管理,承包人对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等承担总承包管理及连带责任。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均纳入承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

  (二)本次拟签署《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发包人(全称):荆州市楚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签约合同价(含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叁亿伍仟壹佰壹拾陆万零叁佰壹拾贰元肆角壹分(?351,160,312.41)。

  (2)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三)拟签署《东湖高新?荆州产业园项目招商运营服务专项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委托方):荆州市楚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服务方):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服务期限为7年,预计合同金额不超过300万/年,总计合同金额约2,100万元。

  上述交易尚未签署协议,具体内容以正式签订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价格定价策略和依据

  本次合同定价已参照市场价和同类招投标项目公示的中标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目的、影响及相关风险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落实东湖高新集团省内园区业务战略部署及区域布局整体安排,促进园区运营板块以轻重结合业务模式拓展增量园区运营业务。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绩,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形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洋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杨洋先生、丁峻先生回避表决,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科亮、运营公司进一步业务拓展,有利于提高其生产经营业绩,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本次交易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科亮、运营公司进一步业务拓展,有利于提高其生产经营业绩,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北联投及其下属公司、控股股东建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1、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预计2024年全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的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91,570.00万元。

  具体详见2024年4月30日、6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将对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山投资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合计1,670.10万元)以无追索权的形式转让给湖北工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建保理”),工建保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后,获得对花山投资公司的债权。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光谷环保与工建保理正式签署《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光谷环保于2024年7月17日收到1,670.10万元。

  具体详见2024年7月1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向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数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数科”)向关联方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数据集团”)增资不超过31,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湖北数据集团注册资本金由70,000万元变更为100,000万元。公司将间接持有湖北数据集团30%的股权,湖北数据集团成为公司参股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高新数科已在授权范围内与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数据集团签署了《关于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并完成本次向湖北数据集团增资款项的支付。2025年4月,湖北数据集团收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本次全资子公司高新数科向湖北数据集团增资事项的股份登记工作已完成。

  具体详见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21日、2025年4月1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特定对象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数4.96%,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628.43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具体详见2024年7月24日、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调增2024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62,900万元,本次调整前2024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91,570万元,调整后公司同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154,470万元。

  具体详见2024年8月29日、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经公司第十届董事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第二次调增2024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第二次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163,630万元,调整后公司同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318,100万元。

  具体详见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光谷环保接受联投集团提供差额补足,并按照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时间向其支付担保费用(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预计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担保总费用不超过2,250万元。

  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已与湖北省联发投签署《担保收费协议》。

  具体详见2024年12月31日、2025年2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8、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黄麦岭磷化工公司签订<黄麦岭化工硫酸分厂低温余热回收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投资金额不超过4,300万元,投资黄麦岭化工硫酸分厂低温余热回收项目。

  具体详见2025年4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9、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海外子公司并与关联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在欧洲比利时布鲁塞尔设立海外全资子公司东湖高新欧洲有限公司;同意海外子公司设立完成后与关联方联投欧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其位于比利时中比科技园的部分房产用于研发、生产、办公、经营等,租赁面积总计7,943.59平方米,年租金总计119.69万欧元,租赁期限9年。

  具体详见2025年4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10、过去12个月内,经公司经营层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累计金额2,876.01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32%(不含本次);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金额1.6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6%。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2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及“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的具体情况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 (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的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2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5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5年4月25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长肖羿先生主持,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有效保障了公司规范运作和股东权益。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1)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 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我们未发现参与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2)。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全面核查了《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4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5-023)。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基本完整,内部审计小组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24年度,公司未有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重大事项上符合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关联方分别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招商运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与关联方分别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招商运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5-027)。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25-028)。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5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9)。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附件《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六号——定期报告》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5年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未发现参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赞成:3人       反对:0人      弃权: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3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向中国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本次公司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①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泰欣环境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6,905.54万元(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2025年4月25日,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0,134.39万元,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33.00万元。

  2、本次贷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 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向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本金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9.40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8.40亿元(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不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亿元(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不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1)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担 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 2024年4月30日、6月29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522.75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3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通讯设备、保温材料、陶瓷制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硬件的销售,环保设备的维护,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133,946.59万元,负债合计77,551.29万元,所有者权益56,395.30万元。

  2、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38号

  负责人:姚永明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本金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本次授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综合授信业务,可以提升泰欣环境因承接业务向金融机构申请各类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开具保函或信用证、项目投资等,为客户或供应商提供合同履约保证的能力,满足泰欣环境日常经营需求,同时也符合公司远期利益需求。

  2、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担保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泰欣环境对所承接业务的履约能力将影响公司的担保责任。目前,泰欣环境的主营业务发展及现金流良好,与客户及供应商保持了融洽的合作关系,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公司作为泰欣环境控股股东,将履行股东责任,推进泰欣环境继续有序开展各项经营工作,以保证泰欣环境的持续履约能力,避免公司相关权益受损。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年度担保计划。

  董事会意见:公司对相关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相关公司具备偿还能力,本次计划内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4月25日,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60,134.39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8.07%,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33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0.24%。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4、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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