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5-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公司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4月28日上午9:15至2025年4月28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晓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137名,代表股份数量640,836,85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2,017,167,779股的31.769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名,代表股份数量576,109,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0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3名,代表股份数量520,185,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79%;现场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2名,代表股份数量55,924,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股数的2.772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1,132人,代表股份数量64,727,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8%。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李良彬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2 选举王晓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3 选举沈海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4 选举黄婷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5 选举李承霖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6 选举罗荣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黄浩钧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2 选举徐光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3 选举王金本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4 选举徐一新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4.1 选举邹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2 选举郭华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杜凯律师及贾诗韵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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