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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5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制定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认真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五)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订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分项议案内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公司将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时间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询价结果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12,000.03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登记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18,665.62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项目名称最终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名称为准。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科创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全体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六)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就本次发行,公司编制了《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七)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八)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安全、高效的运用,公司编制了《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九)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针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编制了《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5-035)。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二)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三)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完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本次发行的验资手续,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注册资本的增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备案事宜;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在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根据股东会授权范围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但上述第6、7、8项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完成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四)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五)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00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7)。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33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37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1日

  ● 本次股东会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1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3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1日

  至2025年5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八) 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

  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A类股份及B类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表决的议案进行表决时,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但是股东会就下述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即均可投一票: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4、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

  5、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7、更改公司主营业务;

  8、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会对上述第2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的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的,不受前述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通过的约束。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年度述职。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议案12-议案2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议案7、议案12-议案2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议案6、议案9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

  2025年5月16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8:00。

  (二) 登记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20层董事会办公室

  (三)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合伙企业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股东可以通过邮件和信函方式登记,以公司接收邮件或信函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件及信函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3款所列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邮件标题或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会”字样,并与公司确认收到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出席会议时需携带登记材料原件,以作出席资格复核。

  (四) 注意事项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20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402692

  传真号码:0755-26419029

  电子邮件:ir@orbbec.com

  联 系 人:靳尚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29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三、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黄源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彬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彬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黄源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彬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彬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黄源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彬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彬

  (三)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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