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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于2024年度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积极出席2024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个人履历及基本情况

  (一) 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窦林平,男,1959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曾任北京灯具厂副科长,北京灯具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副秘书长,中国照明学会秘书长、常委理事。现任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副理事长、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说明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4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在各项会议中,仔细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材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领域提出合理建议,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审议及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一) 出席董事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6次会议,本人出席会议6 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1次,本人均全部出席。

  2024 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共召开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全部出席。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4年度,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三)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出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 现场工作及配合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并通过参加重点项目沟通会、商务会谈、经营总结会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

  (六) 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对于会议组织、议案资料报送、实地考察调研等,公司均能做到合规、合理安排与组织,并在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对于关心的问题,能够安排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解答,为本人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三、 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了披露,定期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对应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参考行业标准,考核及发放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要求。

  (四)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未发生改聘。

  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更名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业务资格未发生变化。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事项不涉及主体资格变更,不属于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五)员工持股计划     2024年度公司持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公司管理委员会根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收回了所有持有人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份额,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后,将第一个解锁期对应持股计划份额的原始出资本金返还给持有人,同时对已收回的第二个锁定期对应的份额进行再分配。

  (六)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2024年度,公司未涉及以下需重点关注事项: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站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依规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积极发挥在公司决策、监督制衡及专业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窦林平

  202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78证券简称:时空科技公告编号:2025-027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捷安泊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捷安泊交通科技(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安泊”,曾用名“捷安泊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如下:

  一、 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增资方式投资并控股捷安泊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新时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捷安泊增资6,885万元获取其51%股权。2023年11月23日,捷安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增资方式投资并控股捷安泊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及《关于以增资方式投资并控股捷安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二、 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捷安泊原股东等各方签订的《关于捷安泊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本次交易中,捷安泊原股东就未来业绩情况做出承诺,捷安泊2023年度至2025年度的净利润及现金流不低于以下金额:

  单位:万元

  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机构所审计的目标公司剔除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及递延所得税影响(如有)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三、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曾用名“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捷安泊2023年及2024年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

  捷安泊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17.81万元,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4,859.94万元,捷安泊2023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为承诺净利润的102.23%,实现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

  捷安泊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5.06万元,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3,649.91万元,捷安泊2024年度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承诺数低1,845.06万元,未实现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德皓国际出具的《关于捷安泊交通科技(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097号)及《关于捷安泊交通科技(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德皓核字[2025]00000947)

  四、 业绩补偿安排

  根据《增资协议》条款,2023年度及2024年度,若捷安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净利润的90%,则当期补偿金额=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已补偿金额。

  鉴于捷安泊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经审计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172.75万元。根据《增资协议》约定,捷安泊原控股股东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时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当期应补偿金额为1,827.25万元。

  公司将在本公告披露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意见及应补偿的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根据协议,业绩承诺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30日内,优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其合法所有的固定资产或相关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补偿。非现金补偿部分的财产价值需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监会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

  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增资协议》,督促业绩承诺方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减值测试情况

  公司委托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捷安泊交通科技(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含商誉资产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北京新时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拟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捷安泊交通科技(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D-0017号),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评估后的捷安泊交通科技(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为17,300.00万元。基于评估结论及减值测试结果,2024年公司对捷安泊商誉资产计提减值损失587.77万元。

  六、 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原因

  捷安泊主营智慧停车运营业务,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0,028.23万元,较上年同期未发生较大变化,但受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影响,造成营业成本上升、费用增加,当年出现亏损。

  公司将持续关注捷安泊经营情况,积极赋能、加大市场开拓及运营精细化管理,努力改善并提升经营业绩。

  七、 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业绩补偿义务人尚未履行补偿义务。公司能否全额收回业绩补偿金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督促业绩补偿义务人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5178证券简称:时空科技公告编号:2025-024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8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 层 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2.人员信息

  截止 2024年12月31日 ,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66人,注册会计师 3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0人。   3.业务规模

  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43,506.21万元(含合并数,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29,244.8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22,572.37万元。审计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125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3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 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行政监管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期间有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2次(其中21次不在本所执业期间)、自律监管措施6次(均不在本所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贺爱雅,2017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文慧,2022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4年11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熊绍保,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1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北京德皓国际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并遵循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年度审计收费。

  预计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审计费用与2024年持平;如 2025 年审计范围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审计费用。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德皓国际进行了审查,并对其2024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能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 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

  (三) 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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