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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65版)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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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删除精简董事会秘书相关的部分条款,相关内容在《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中具体体现103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本公司现任监事及独立董事;?(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删除同上104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删除同上105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删除同上106第二百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删除。同上107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或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删除。同上108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删除。同上109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删除同上110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删除同上111第二百〇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董事会秘书、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删除同上112新增第二百一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0条修改113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删除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变化相应调整,删除“监事”相关内容114第二百一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同上115第二百一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删除同上116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同上117第二百二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删除同上118第二百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删除同上119第二百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同上120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同上121第二百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同上122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1/2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同上

  123第二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且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且应在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监事会除外。删除同上124第二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删除同上125第二百二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删除同上126第二百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删除同上127第二百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同上128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3条修改129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完善表述130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的20日以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21日将前述报告或包含前述财务报告的公司年度报告交付或以邮递方式送交每名H股股东的登记地址。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原依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失效,故删除131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处删除内容已在公司章程第231条体现;第二处修改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5条修改,并完善表述132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8条修改133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7条修改134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二)……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二)……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本章程第119条修改135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9条修改136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9条修改137新增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0条修改138新增第二百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1条修改139新增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2条修改140新增第二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3条修改141新增第二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4条修改142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聘用期限届满可以续聘。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会结束时止,聘用期限届满可以续聘。完善表述143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6条修改144第二百四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删除原依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失效,故删除

  145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9条修改146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公司证券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就公司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要求向外资股股东提供或发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讯提供或发送给外资股股东。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外资股股东或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二)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三)会议通知;(四)上市文件;(五)通函;(六)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公告应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若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公司证券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就公司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要求向外资股股东提供或发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讯提供或发送给外资股股东。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外资股股东或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二)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三)会议通知;(四)上市文件;(五)通函;(六)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公告应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若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完善表述147第二百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完善表述148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寄、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删除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变化相应调整,删除“监事会”相关内容149第二百六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5条修改150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对H股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或公告。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对H股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或公示。完善表述151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9条修改152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3条修改153新增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4条修改154新增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5条修改155新增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6条修改156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8条修改157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9条调整修改158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一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90条修改159第二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91条修改160第二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六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92条修改161第二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93条修改162第二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94条修改163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95条修改164第二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96条修改

  165第二百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8条修改166第二百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核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99条修改167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一)凡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根据本章程相关条款订立的合约、《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在青岛市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五)此项仲裁协议乃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达成,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六)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删除原依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失效,故删除168第二百八十七条 释义(一)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七十二条 释义(一)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02条修改169第二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03条修改170第二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工作日”,是指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包括国务院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或周日(“调休工作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周六或周日。本章程所称“交易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调休工作日。本章程所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交易的日子。第二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工作日”,是指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包括国务院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或周日(“调休工作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周六或周日。本章程所称“交易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调休工作日。本章程所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交易的日子。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05条修改171第二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删去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相应调整表述172其他修订1、章程中“股东大会”均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表述或相应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改为“委员”,“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部门”调整为“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本公司”调整为“公司”;2、章程中条款序号顺调。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变化相应调整

  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备查文件:

  1、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股票简称:海尔智家           股票代码:600690        编号:临2025-028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主要内容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5)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的相关议案,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于2025年6月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现提名4名人员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具体人员为王克勤、李世鹏、吴琪、汪华,其独立董事资格均已报上交所备案无异议(候选独立董事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附:候选独立董事简历

  王克勤,男,生于1956年。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在德勤中国拥有超过36年审计、鉴证和管理经验,并于1992年起成为德勤中国合伙人,在2000年至2008年担任德勤中国董事会成员。在2017年5月退休前,王先生为德勤中国全国审计及鉴证主管合伙人。王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同时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以及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原名“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现任裕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龙记(百慕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顺丰同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世鹏,男,生于1967年。拥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士和硕士学位,美国里海(Lehigh)大学博士学位。李先生在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李先生现任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讲席科学家、低空经济分院执行院长。在此之前曾任微软亚洲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副院长,科通芯城集团首席技术官,科大讯飞集团副总裁,深圳市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研究院执行院长、首席科学家。李先生是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会士(IEEE fellow)。他被Guide2Research 列为世界顶尖1000名计算机科学家之一,2020年在中国大陆排名前20位。李先生是一位在互联网、计算机视觉、云计算、物联网及人工智能领域的知名专家。现任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吴琪,男,生于1967年,拥有25年的全球一流的管理咨询公司的工作和管理经验。现任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任埃森哲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副主席、顺哲公司董事长;罗兰贝格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大中华区总裁;罗兰贝格全球监事会成员;富士康D次事业群战略和智能制造高级顾问和著名创业加速器Xnode的顾问等职务。吴琪先生过往咨询行业经验涉及运输/物流、高科技制造、旅游、金融、消费品、房地产、政府部门等多个行业,在发展战略、组织变革、销售及品牌战略、企业创新、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制造、企业并购后的整合、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与升级等众多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吴琪先生是中国知名的工业4.0、交通运输和区域规划与发展方面的专家,曾担任杭州湾发展规划顾问、深圳市政府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委员、河南省郑州市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副组长、中国冷链联盟副主席等社会职务。

  汪华,男,生于1977年。毕业于1999年7月,获中国上海市上海电力大学颁授自动化学士学位,并于2006年6月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斯坦福大学颁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汪华先生为创新工场(系中国一家具规模的技术型投资公司)的联合创始人,目前担任创新工场联合首席执行官及投资部门管理合伙人。汪华先生在资本投资及信息科技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主要围绕AI及前沿科技投资并扩大到上下游产业链,曾主导第四范式、创新奇智、文远知行、地平线机器人、知乎、水滴、Momenta、潞晨、硅基流动等科技项目的投资。于2006年9月至2009年10月,汪华先生曾供职于谷歌中国商务发展总部,创建了谷歌中国的优质广告网络,在谷歌中国的三年中,他还负责管理投资。加入谷歌前,彼创办上海音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向电信营运商及设备提供商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另,于2018年2月6日至今获委任为创新奇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18年8月22日至今获委任为猫眼娱乐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审议通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5年6月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现提名6名人员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具体人员名单为执行董事李华刚、Kevin Nolan,非执行董事宫伟、俞汉度、钱大群、李少华(候选董事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

  附:候选董事简历

  李华刚,男,生于1969年。1991年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并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4年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并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EMBA)硕士学位。现任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李华刚先生1991年加入海尔,历任海尔商流本部销售事业部长、海尔智家中国区总经理等职位;自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担任海尔电器行政总裁,自2019年3月获委任为海尔电器执行董事。2019年起任海尔智家执行董事、总裁。李华刚先生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品牌运营、全球化业务运作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李华刚先生先后获2018 年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发展四十年杰出贡献奖、2019年中国十大品牌年度人物、2021年度泰山产业领军人才、2023年山东省劳动模范、福布斯2024年中国最佳CEO榜单等荣誉。

  Kevin Nolan,男,生于1966年。于1989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康涅狄格大学,获得机械工程理学学士学位,彼亦为该校荣誉学者计划之成员。Nolan先生现任海尔智家旗下公司通用家电总裁兼首席执行官。Nolan先生加入通用电气后,先后担任配电与控制系统集团的多个工程及制造职位,并于通用电气的家电、照明及工业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于2001年至2006年,Nolan先生领导通用电气采购及新产品推广工作,每年推出逾150款产品,同时建立了全球采购能力(尤其在中国),以提高盈利能力并推动营运效率。Nolan先生在制定新NPI流程以及于通用电气消费及工业产品部打造质量导向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于2006年至2016年,Nolan先生担任技术副总裁,负责领导通用家电的全球工程部门,带领公司完成了耗资10亿美元的美国制造及产品领导地位转型。Nolan先生创办了开创性的开放式创新平台FirstBuild,并推动内部能力由外包制造转型为内部生产。海尔智家于2016年收购通用家电后,Nolan先生于2017年出任通用家电首席执行官,在任职期间,Nolan先生对业务进行了重组,强调客户价值及员工赋能,并引入微型企业模式,在鼓励创业的同时善用规模效应。在其领导下,公司规模于五年内翻倍,成为发展最迅速且规模最大的美国家电公司。Nolan先生提倡建立创新、多元及具包容性的文化,进军新市场并重振通用家电,使其成为一个灵活、消费者驱动的组织。Nolan先生先后获得2014年通用电气董事长奖、海尔首席执行官特别奖(2018-2023年)以及2019年企业最受赞赏首席执行官。Nolan先生为六西格玛黑带大师,亦为精益产品及流程开发研究院的创始成员。为表彰Nolan先生的领导能力、创新精神及对公共教育的贡献,路易斯维尔大学于2022年授予彼荣誉理学博士学位。

  宫伟,男,生于 1973 年。于2011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CIMA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会员资质,国际注册会计师 ICPA。宫伟先生曾任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尔集团高级财务经理、高级财务分析师、海尔洗衣机本部财务总监、海尔空调本部财务总监、海尔白电集团财务总监,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宫伟先生获青岛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岛市拔尖人才、山东省优秀会计工作者、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荣获《新理财杂志》评选中国CFO十大年度人物,中国国际财务领袖年度人物等荣誉,现任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

  俞汉度,男,生于1948年。持有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学位, 他为英格兰及韦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俞先生是一位有逾40年经验的会计师,专注于核数、企业融资(包括上市、收购及合并、财务重组的咨询顾问)、财务调查、及企业管治等范畴。俞先生曾担任一家知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合伙人,在为大中华地区的香港公司、私募股权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现任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等职。

  钱大群,男,生于1953年。曾任IBM东盟/南亚执行总裁、IBM公司大中华区董事长及首席执行总裁。毕业于台湾淡江大学数学系,曾于美国哈佛大学企管研究所高级管理课程、IBM全球高阶经理人课程进修,曾任新奥集团董事, 现任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管理实践教授/EE中心学术主任。

  李少华,男,生于1968年。毕业于美国俄亥俄州大学和乔治亚州大学,分别获得MA和MBA双硕士学位。李先生持有CPA(注册会计师)、CIA(国际内部审计师)、CISA(信息系统审计师)、CRMA(风险管理认证专业人士)和CRISC(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专家)等多项国际专业资质证书。李先生拥有超过三十年的内外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治理、财务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他曾任职于Deloitte(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AKZO Nobel(世界500强企业)及Trina Solar(上市公司)等机构担任要职。此外,他还曾担任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内审内控总监、副总裁,现任海尔集团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总经理、首席审计风控官、以及集团ESG执行委员会主任。

  二、备查文件

  1、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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