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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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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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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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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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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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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4,58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4,58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因2025年5月1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8号),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25.00万股,并于2021年11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102,7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137,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0,761,911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0.8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238,089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9.1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对应限售股数量合计74,580,0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数的54.36%。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4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该部分股份原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因截至2022年5月11日收盘,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6.00元/股,触发延长锁定期承诺。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林巨广、刘蕾及其控制企业合肥道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王淑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5月9日。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马文明、俞琦(已离职)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启乡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5月9日。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5月12日起上市流通(因2025年5月1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5月20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合计向11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9.16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7.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2.25万股。
2022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为34.75万股。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7,000,000股变更为137,347,500股。
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5月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31.1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18.86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7.1万股。
2023年5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数量为4万股。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7,347,500股变更为137,387,500股。
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41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已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415万股。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7,387,500股变更为137,303,350股。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期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457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4年11月18日,公司已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4575万股。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7,303,350股变更为137,198,775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申请提交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林巨广、刘蕾、王淑旺、道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林巨广、刘蕾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蕾控制的道同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淑旺以及间接股东、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马文明、俞琦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启乡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首发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4,580,0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数的54.36%。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因2025年5月1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公司当前总股本137,198,775股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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