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杨丽迎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杨丽迎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57680278
传真:010-57680279
电子邮箱:ctgr_ir@ctg.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粮市街2号院成大中心5号楼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杨丽迎女士简历
杨丽迎,1982年9月出生,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一处副处长,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合规部(企业管理部)主任,现任公司投资并购部主任兼投资并购中心主任、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润峡招赢(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论证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公告日,杨丽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4.60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
公司代码:600905 公司简称:三峡能源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未出席董事情况
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7元(含税)。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8,618,630,79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917,448,263.20元(含税)。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全球新能源行业发展情况
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势头迅猛,根据国际能源署(IEA)发布的2024年《可再生能源报告》,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将满足全球近一半电力需求,太阳能将占可再生能源发电增长80%,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预计将占全球总装机容量的近60%,中国太阳能设备制造的全球市场份额预计维持在80%-90%。但世界多国仍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电网基础设施不足、系统整合程度较弱等多方面挑战,各国还应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实现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增长3倍的联合国既定目标。
(二)我国新能源行业发展情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推进能源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电价、气价制度,推进能源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中指出,要统筹好新能源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坚持规划先行、加强顶层设计、搞好统筹兼顾,注意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政府与市场、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国新能源行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推动电力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构建风、光、水、核、火多轮驱动的清洁电力供应体系,新能源保持快速发展势头,电力碳排放强度稳步下降;纵深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统一电力市场,持续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推动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加大力度开展高效新能源发电、先进核电、灵活煤电、多元新型储能、特高压输电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推进电力产业数字化进程,电力高质量发展的活力和动力进一步增强;扎实推进共建绿色“一带一路”,构建亚太电力命运共同体取得新成效,高水平电力国际合作全方位拓展。
新能源在电力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对推动能源转型、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24年可再生能源并网情况,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实现新突破。2024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3.73亿千瓦,同比增长23%,占电力新增装机的86%。其中,水电新增1378万千瓦,风电新增7982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新增2.78亿千瓦,生物质发电新增185万千瓦。截至2024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8.89亿千瓦,同比增长25%,约占我国发电总装机的56%,其中,水电装机4.36亿千瓦,风电装机5.21亿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8.87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0.46亿千瓦。
(三)报告期内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2024年,公司新增装机容量791.70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达到4796.14万千瓦。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2243.20万千瓦,占全国风力发电行业市场份额的4.31%,其中海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704.98万千瓦,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7.08%;太阳能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2426.57万千瓦,占全国太阳能发电行业市场份额的2.74%。
注:全国数据源自国家能源局官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太阳能发电”包括光伏、光热项目,其中光热项目30万千瓦,“其他”项均为独立储能项目。
(四)报告期内的重点行业政策
1.新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路径更加清晰
2024年3月1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意见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能源保障能力,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深化能源改革创新,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能源保障。主要目标是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质量效率,夯实能源保障基础,推进非化石能源高质量发展,深化能源利用方式变革,推进能源技术创新,持续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务实推进能源国际合作,以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用能需求,同时积极应对能源安全风险挑战。
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通知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促进农村地区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创新开发利用场景、投资建设模式和收益共享机制,推动风电成为农村能源革命的新载体、助力乡村振兴的新动能,为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4月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通知提出,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需求,制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规程,科学确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方式,公平调用新型储能调节资源。积极支持新能源+储能、聚合储能、光储充一体化等联合调用模式发展,优先调用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各类储能价值。
2024年5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光伏治沙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将光伏开发与传统治沙相结合,开展光伏治沙项目建设,对于推进生态治理和实现双碳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高度重视,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的总体思路,共同做好规划布局,因地制宜、科学有序实施光伏治沙项目,有效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全力推进防沙治沙高质量发展。
2024年5月23日,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提出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力度,加快建设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有序建设大型水电基地,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统筹推进氢能发展;到2025年底,全国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9%左右。
2024年8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央层面首次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行系统部署,为中国未来绿色转型提供发展路线图。《意见》指出,到2030年,重点领域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增强,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203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泛形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显著进展,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2024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旨在推动能源转型,确保能源安全新战略的实施。核心在于统筹谋划安全替代,供需有序替代,多元融合替代,以及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到202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目标为11亿吨标煤以上,至2030年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支撑碳达峰目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确立了国家能源发展的指导原则和战略目标,强调能源安全,规定了开发、节约、供应、使用和市场监管的基本制度。法律推动非化石能源发展、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旨在优化能源结构,提升效率,减少污染,支持可持续发展。
2024年11月29日,中电联发布《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提出“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到2025年初步建成,实现跨省跨区市场与省内市场有序衔接;第二步,到2029年全面建成,实现新能源在市场中的全面参与;第三步,到2035年完善提升,支持新能源大规模接入,形成市场、价格和技术全面协调的市场机制。《蓝皮书》共提出了八条近中期重点任务,一是构建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架构;二是构建功能完备、品种齐全的市场体系;三是构建适应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制;四是构建系统安全充裕、灵活互动的市场机制;五是构建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运营机制;六是构建批发与零售市场顺畅协调的衔接机制;七是构建统筹衔接的政策、管理和市场体系;八是构建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2.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建设
2024年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地区,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符合相关要求的调频、备用辅助服务费用(不含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量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2024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规则明确,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电能量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逐步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探索通过容量补偿、容量市场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合理投资,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充裕。国家统筹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功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能源法》提出,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2024年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经营主体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市场注册主体为单位独立进行报价,不得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报价。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3.加快绿电绿证碳市场建设,推动能源消费绿色低碳转型
2024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衔接,激发绿证需求潜力,夯实绿证核发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强国内国际绿证互认。在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方面,明确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在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方面,要求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扩大绿证交易范围。各地区要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抵消。
2024年5月23日,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方案明确,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强化碳排放强度管理,分领域分行业实施节能降碳专项行动。在绿证绿电消费方面,加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2024年底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电绿证进行抵消。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做好与碳市场衔接,扩大绿电消费规模。在电价政策方面,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研究完善储能价格机制。严禁对高耗能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2024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规则明确了绿电交易定义、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合同签订与执行、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绿证核发划转等内容。一是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二是绿色电力交易是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三是绿色电力交易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四是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五是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和分开结算,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
2024年9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
2024年10月21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在履约制度、配额分配计算方法、抵销配额清缴、配额结转等方面做出新的要求。随本次通知发布的《2019-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结转方案》明确了配额结转规则。
2024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一是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鼓励生物质发电项目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二是完善绿色能源消费机制。全面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使用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的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的有效衔接。三是健全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特性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各类用户开展直接交易及与用户签订多年购售电协议。稳妥有序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加强新能源在公平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及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管。
4.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4年5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要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和网源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扎实做好新能源消纳数据统计管理、常态化开展新能源消纳监测分析和监管工作等重点任务。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优化省间电力交易机制。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进一步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打破省间壁垒,不得限制跨省新能源交易。探索分布式新能源通过聚合代理等方式有序公平参与市场交易。通知要求,要科学确定各地新能源利用率目标,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原则上不低于90%,并根据消纳形势开展年度动态评估。
2024年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一是本次下达的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按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考核评估。二是根据国务院印发的《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向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今年新设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电解铝行业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以绿证核算,2024年只监测不考核。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合理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严格落实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2024年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23年实际执行情况。冀北、蒙西、青海、甘肃等地区要切实采取措施提升消纳能力,强化监测预警,保障新能源消纳利用处于合理水平。
(一)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力,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属行业为电力生产行业中的风力发电以及太阳能发电。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公司以风能、太阳能的开发、投资和运营为主营业务,积极发展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大力开发海上风电,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深入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积极开展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氢能、光热等业务。同时,投资与新能源业务关联度高、具有优势互补和战略协同效应的相关产业,基本形成了风电、太阳能、储能、战略投资等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业务格局。目前,公司业务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装机规模、盈利能力等居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公司经营模式
1.前期开发模式
公司项目前期开发主要流程包括资源获取及评估、项目立项、投资决策。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管辖范围内筛选项目资源,根据情况签订项目开发协议;项目实施单位按公司相关规定开展资源、限制因素、建设条件、造价、经济评价等初评估工作,根据初评估结果并结合区域内政策要求,组织参与项目指标竞争性配置或申报,根据授权情况报请公司决策;取得项目指标后,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进一步评估论证,对满足立项条件的项目,组织对项目立项进行内部审核并向公司申请开展项目立项,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请示进行审查,提出立项审核意见,审定后报决策机构审议和批准,通过立项决策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项目可研报告经过评审收口、取得关键前期手续等,满足项目投资决策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公司申请开展项目投资决策,通过投资决策的项目,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商公司相关部门办理批复文件。
2.采购及建设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其中,公开招标为公司的主要采购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招标及采购管理制度》,招投标及采购的各项流程均按照相关制度进行。
(2)建设模式
公司项目建设包括施工准备、工程建设和工程验收三个部分。项目施工准备主要包括开工手续办理、招标采购、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工程等;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技术、进度、造价、安全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质量等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现安全、环保、质量、进度、造价的协调统一;工程验收以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有效合同等为依据,按管理职责严格开展项目的单位工程、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及移交生产、工程竣工等验收。
3.项目运维模式
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和环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储能等电力生产。电力运行与维护方面,公司已经制定电力生产、运行管理、检修管理、设备管理、备品备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建立涵盖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和生产管理培训的完整培训体系,保证生产和管理人员的技能与业务水平的提升。
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化分(子)公司全面负责、组织区域内所有场站的运行、检修及其相关工作。其下设集控中心和检修中心,实现运行集中监控,场站“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检修中心根据场站位置分布情况设置集中检修点,实现区域内场站设备自主检修。公司采取以“远程集中监控、现场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区域自主检修,统一规范管理”为核心内容的运维模式,自主运维与对外委托相结合,将区域公司、专业化分(子)公司作为集约式运维管控单位,在生产管理上实施“三个集中”,即生产管理集中、运行集中、检修集中,做到所辖场站电力生产的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运作、统一营销。
4.销售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以下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1)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2)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3)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随着电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已在全国多省区参与市场化交易,但各省区市场化进程不同,售电模式也存在差异。在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公司依据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备案时国家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电价或特许权投标电价与电网公司直接结算电费。在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电能销售模式为部分电能由电网公司采购,按项目批复电价结算;其余电量需参与市场化交易,按交易电价结算。报告期内,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省区有23个: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山西、陕西、山东、福建、湖南、广西、江苏、广东、安徽、浙江、江西和河南。未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交易范围和规模可能将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式销售将成为主要方式。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5.3 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4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4年末,公司并网装机容量达到4796.14万千瓦。其中,风电2243.20万千瓦,光伏发电2426.57万千瓦。2024年度,公司完成发电量719.5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0.40%。其中,风电发电量451.7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96%;光伏发电量254.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5.44%。报告期内,公司上网电量699.15亿千瓦时,其中风电上网电量437.25亿千瓦时,光伏发电上网电量248.31亿千瓦时。其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为409.65亿千瓦时,占全年上网电量的58.59%。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7.1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13%;营业成本140.7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34%;营业利润85.25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12%;利润总额85.60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4.81%。
2024年末,公司合并资产总额3,568.7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44%;负债总额2,532.2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01%;所有者权益合计1,036.4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60%,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867.1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14%。2024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0.96%,较上年末上升1.56个百分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4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7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 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口径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111,426,749.8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未分配利润为32,618,626,122.79元,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2,759,913,993.46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7元(含税)。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8,618,630,79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17,448,263.20元(含税),占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比例为31.37%。
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和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5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438号文《关于核准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57,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5元。截至2021年6月4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57,1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713,15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人民币198,875,720.00元,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22,514,274,280.00元;另扣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印花税、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99,629,138.97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6月4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4日验资报告》(XYZH/2021BJAA30836号)。
(二)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1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294,406.06万元。其中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476,806.06万元,按募集资金用途用于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317,6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0万元。2021年发生银行手续费0.64万元,取得银行利息收入14,023.08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971,043.81万元。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55,250.00万元,其中直接投入募投项目315,2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40,000.00万元。2022年发生银行手续费0.76万元,取得银行利息收入15,653.93万元,转出已使用自有资金垫付的发行费用1,464.51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29,982.47万元。
(四)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3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53,932.00万元,其中直接投入募投项目353,932.00万元。2023年发生银行手续费0.65万元,取得银行利息收入10,127.01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86,176.83万元。
(五)2024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公司2024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30,721.00万元,其中直接投入募投项目130,721.00万元。2024年发生银行手续费0.51万元,取得银行利息收入2,530.77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7,986.09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根据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选聘并开立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樱桃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已按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报告期内,协议各方均按照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度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该类情况。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该类情况。
(五)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募投项目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三峡能源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三峡能源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项目全容量并网日期。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项目全容量并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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