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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95 证券简称:亚联机械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下午3:00。
3、召开地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下石工业园区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英臣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469,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5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9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072,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18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09,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9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9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12,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56%。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8%;反对36,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4%;反对36,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5%;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4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9%;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8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5%;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韩智超、邹晶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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